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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学习维权

[百姓民声] 南通王府维权事件来龙去脉【7月6日更新 致市住建局王开亮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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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4-17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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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4-17 22:0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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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4-17 22:1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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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7 22:3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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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4-18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业委会成立是必要的。

物业工作哪怕做得再好,也要监督。

金杯,银杯,不如业主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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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4-18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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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客观的分析。

成立业委会后的目标确实需要明确,还好,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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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4-18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看了这么多关于王府的帖子,总结出了一个现象:感觉这个范老师怎么像是无间道,名为广大业主争取,实则在帮物业公司未来发展铺平道路,为什么这么说呢:
1,不管从哪个方面看,最终的结果都是有利于物业公司。成立业委会,前期物业合同自然解除,下一步就是物业公司是否考虑再继续接管这个两个楼的问题,按照1.2的标准,我估计物业公司正愁没机会撤退呢,现在一来正好有了合理的机会和撤退理由,专心经营他的商业房产。美其名曰监督物业公司公司,你想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都结束了,你监督谁呢?损害的只是大多数沉默业主的权益。我估计物业公司正偷着乐呢,前期合同物业公司不能随便撤!
2,从这几天范老师的更新和其他不用声音的回帖,感觉范老师的言论在极力的拉拢和导向其他大多数的沉默业主站队,形成与物业公司的对立面,促成最终的结果就是结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来与王府物业公司或其他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合同。(这其中是否有什么利益关系只有当事人知道了)。
3,范老师的言论也违背了政府一直倡导的和谐社会,和谐邻里的社会主题,有煽动社会舆论之嫌(或许是受了某些人的唆使)。可惜了一副好文笔。
4,事件被无限度的放大,对物业公司来说,正好自身也有了一次彻底整顿和梳理企业内部管理、企业经营标的的机会,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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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4-18 09:0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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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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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里面不是讲了么?开会的时候都承认了,没看到的话回头自己好好看看去!你是哪里来的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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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4-18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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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4-1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第一次见识到想要现代的服务质量,却享受着10年前的付费标准。更有意思的是现在却闹着要走一条具有非常大的废除10年前标准风险的道路。而不是好好的与物业公司协商,改进物业服务。与这样的人为邻,原来也是一种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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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4-6 12:3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6-4-18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tanke006 发表于 2016-4-12 19:39
    要个鸡毛的物业,没有物业多好啊

    王府这样的地方没有物业可能不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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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18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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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18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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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18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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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4-18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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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里面说开会承认了啊,你为什么怎么理解成《江海晚报》刊登了澄清呢?理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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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18 14:3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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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18 14:4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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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19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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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19 10:1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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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19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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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19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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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4-19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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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4-19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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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你们那闹成这样,表示同情。不过有一个重大问题以后却是真的面临。你们那一旦成立业委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结束,合同的主体自动不存在了,物业公司也有了自己的选择权。你们直接面临的就是物业公司的选择的问题。如果还是王府物业接管,问题依然存在!如果是外来物业公司接管,估计两家物业公司在内,那矛盾可不是一点点,而且对于这么复杂的经历三期不同开发主体建设的商办住物业,是否有外来物业公司接管还很难说。还有就是其他大面积的办公区业主是否也是赞同你们,也是个问题。这些才是关键点,是应该最优考虑的。其他是非对错的纷争都是次要的,在以后的合同里都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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