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2475|回复: 2

女孩为高额报酬拍艳照 反被对方敲诈财色双失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7 16:31
  • 签到天数: 2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6-4-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曹女士网上交友不慎,听信男子魏某许诺的高额报酬,在酒店被拍下不雅视频和照片,结果反被对方以此敲诈。被民警抓获后,魏某因敲诈勒索罪被诉至法院。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女孩上当被敲诈

      根据检方指控,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4日间,魏某在海淀区桔子酒店西直门北店、学院南路康福瑞酒店等地,多次与23岁的被害人曹女士发生性关系。其间,魏某对曹女士拍照并录制视频。去年1月7日,魏某以上述照片及视频相威胁,向曹女士勒索人民币7300元。同日,曹女士通过ATM机向其汇款。检方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提请法院依法对魏某定罪处罚。

      根据曹女士的陈述,在2014年12月底,她在网上与魏某结识。“他说要找一个美女给他的公司办事,让我陪一个高官,还说高官可能有暴力倾向,但给我的报酬不会低于5万元。”曹女士说,她和魏某见面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其间魏某不仅拍照、录像,还拍摄了她手机里的信息,并要求她举着身份证拍照。

      “他说之所以这样,是要用照片威胁我。如果我不听话,他就把照片卖到网站去。”去年1月7日,曹女士接到魏某的电话,向她借7300元,还说让她不管用什么手段,必须借钱给他。“他还特别提到那些照片,我迫于压力,就把钱汇给他了”。

      不认罪辩称借钱

      庭审中,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了异议。“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向她借过钱,但没有威胁过她。”魏某称,他确实撒谎骗了曹女士。“我说让她陪一个重要客户睡觉,之后会给她很多钱,但必须先和我发生性关系。”

      据魏某交代,他在宾馆里将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拍照、录像,并将她的手机里的通讯录拍照,还让她举着身份证拍照,这都是为了进一步控制曹女士。但向她提出的是借款7300元,之后曾返还对方300元。

      另一位证人邱某作证称,2014年10月,他在网上认识了魏某,魏某称自己与很多女孩发生过性关系,并约其和女孩玩。在赴约时曹女士也在场,几天后曹女士说魏某向她借钱,还说自己连饭钱都没有了。邱某只好借了几千元给曹女士,并劝曹女士报警。

      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魏某以公布拍摄被害人的裸照、录像以及个人信息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借款”,可见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未采纳魏某的辩解。

      对于魏某曾归还300元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害人未曾承认魏某归还过钱款,尽管存在魏某曾给付过小额钱款的可能性,但考虑到二人的特殊关系,上述小额钱款不应视为归还被害人的借款。综合本案情况,法院最终一审判处魏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8000元,并责令魏某向曹女士退赔7300元。

    南通0
    匿名
    发表于 2016-4-3 12:5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4-4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4 23:26 , Processed in 0.280581 second(s), 16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