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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抛扔踩踏快递可罚款”改几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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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5-11-25 06:3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上海

    2015年11月17日10:18    来源:嘉兴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给“抛扔踩踏快递可罚款”改几个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公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在“后双11”大家坐等快递的时刻,如此为网购人撑腰的规定,自然引来叫好声一片。数据显示,自2007年以来我国快递业务量增长了6.7倍,2014年全国快件量突破146亿件,位居世界第一,快递经营得到了井喷式、爆发式发展。但“萝卜快了不洗泥”,快递企业泥沙俱下,服务水准良莠不齐,大家对快递投送者的抛、扔、踩、踹等行为早就心怀不满,给快递行业戴上笼头、规范管理,可谓正当其时。

      要求快递企业人员对抛扔、踩踏快件付出代价,可谓很解气,但解气更要解决问题。既然是行业法规,就必须要有权威性、可操作性,要从一开始就避免“听起来挺美、做起来下不了嘴”的尴尬。对于抛扔、踩踏快件可以罚款的条款,制定出来并不难,实施起来并不易。一方面是合理性问题,网上就有不少人替快递小哥喊冤:东西多小件多,分发目的地五花八门,每一件都轻拿轻放,哪里还有工作效率?只要把易碎品区分开来了,很多东西扔一扔、踩一踩是没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操作性问题,对于这样一条严厉的规定,到底怎么去监管?抛扔这个动作,什么幅度就算?如果监管不力,会不会法不责众?这些问题,在立法的时候是应该有充分考虑的。

      既然现在是征求意见阶段,那么笔者就对这条规定提一点建议:不对过程、行为轻言处罚,而是针对行为结果制定罚则。确切的说,就是将相关条款由“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改为“扔坏、踩坏或者其他危害方法处理快件造成物品损毁的,除了赔偿物品损失外,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这样修改,可操作性强一些,并且是有所参照的——此前《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就规定,寄递企业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造成损毁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际上,法律法规很难对一个没有实质性后果的动作进行处罚,而以损毁结果认定行为违规的方式,显然更为慎重,也更便于执法操作。在围绕结果戴好笼头的基础上,完善快递派送的全面监控可查,加强快递分发的机器化操作与技术含量,完善快递物品的损毁认定与赔偿机制,健全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多管齐下,才能逐步促进快递业的良性发展。

      电子商务的井喷式发展,亟待提高快递服务的能力与水平,而管理是为了规范化,不是为了管死甚至阻遏。如果约束太大执行不力,要么导致从业者的抵触情绪,降低生产效率;要么制度法规被束之高阁,该怎么扔还怎么扔。对于立法而言,管用比好听、好看显然更为重要。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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