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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10岁以下童星禁止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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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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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月起,电视、网络等广告中将难见到不满10岁的童星代言人;各类明星也告别“任性代言”,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产品;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新广告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

   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

   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表示,广告代言人主要是为商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本身都没有使用过商品或者接受过服务,其推荐和证明将不能代表其独立意见。“要求广告代言人必须先行体验,可以提高其责任意识,也符合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要求。”

  另外,下月起,因“爸爸去哪儿”火起来的森碟、天天等不满10周岁的童星,或将在广告中暂别代言人的身份。值得一提的是,新广告法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林阳表示,虽然法律禁止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代言,但并不禁止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广告表演,所以并不意味着以后的广告都不能出现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

    此外,新广告法在总则中明确:“今后,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乱发短信广告,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弹窗广告须有一键关闭,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违反规定可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展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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