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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王林见律师不该被拒》有感: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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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原文摘要(链接https://bbs.0513.org/thread-2631151-1-1.html):   
    王林因卷进绑架杀害弟子邹勇一案被刑事追诉,是一个修复司法公信力的大好机会。该抓不抓伤害法治,抓了不依法办案,同样伤害法治。王林的辩护律师在向萍乡市公安局递交律师辩护公函后,前往萍乡市看守所会见羁押中的王林,但遭到拒绝,理由是“案情重大”。如果说,两年来王林涉嫌非法行医、非法持有枪支等七宗罪而能一直逍遥法外,使得当地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严重伤害;那么现在王林因卷进绑架杀害弟子邹勇一案被刑事追诉,是一个修复司法公信力的大好机会,办法即是严格依法办案。但本案刑事追诉一开始,即发生了无法定理由拒绝辩护律师会见的情形,实在不应该。


正文:
    正义不仅应该被实现,还应当以人们可见的方式被实现。这是一句西方的法律格言,强调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不管你是否反感西方文化,自改革开放至今日,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先后制定、修改已经体现了中国对于程序正义的重视。例如,近几年随着一些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的翻案,中国的司法真正对延续了数千年之久的刑讯逼供说了不,这都是在追求程序正义的具体表现。


    中国人普遍向往实体正义,不管是自古便有天经地义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或是伸冤报仇,抑或是现代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无不强烈的反应了国人对于实体正义的追求。形成这种观念的原因或许不是我三言两语说得清的,元代著名戏曲家关汉卿有这样一部作品,叫做《包待制智斩鲁斋郎》,从文学和历史的角度来说,这部作品借宋朝故事来描绘了元朝汉人备受欺压的事实,反应了民众对于惩奸除恶的期盼,而这部作品也恰好是一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略程序正义的故事。戏中讲道,鲁斋郎因善捕鸟而得皇帝宠信,欺男霸女、无恶不作,苦主诉至包拯处。包拯怕皇帝不愿意斩了自己宠臣,故上书皇帝道,有个犯人鱼齐即如何如何,细数罪状。皇帝见后,觉得此人当斩,准了奏。包拯拿着批复的奏章,在鱼下面加了一个日,把齐字补成斋,又把即字改成郎,就这么把鲁斋郎给斩了。这故事只是颇具代表性的一篇,作为中国千年来正义的代表性人物包青天,民间所流传的故事里,有不少的案子都是用了“瞒、赚”这样的小计谋,这些杜撰的故事既强化了包拯刚正不阿的形象,又满足了民众对于实体正义的期盼,至于“瞒、赚”之事自然是无人问津了。也许,正是数千年年来,民众处于长期的被压迫状态,长期的压迫带来强烈的期盼,因而使国人产生了轻程序、重实体的潜意识吧。

    “轻程序重实体”不可取,同样的“轻实体重程序”也不可取,上文中提到的李昌奎案同样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李昌奎案可谓是闻者惊骇、惨绝人寰,而正是这样一个案子,法官以“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这样的理由,最终判处了死缓。舆论劫持司法,我一直觉得这是个笑话,没有人会拿刀架在法官的脖子上大吼“你不判他死刑我就弄死你!”舆论给予司法的只能说一种压力,根本谈不上到劫持的地步,而真正决定案子判决结果的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而田成法官的此番发言,表面看来,法院以公正的程序审理得出的判决,合理合法。然而对比一下其他判死刑的案件,能说这样的判决是实现了实体正义吗?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用高中政治书上说烂了的话来讲,二者是互相统一又互相独立的。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两者的目标也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求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而两者也有其独立性,程序正义有独立的评判标准,其实现并不依赖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两者之间会存在价值冲突,打个比方来说,程序正义是路上的各种交通信号标志,而实体正义是行车,不能绝对的说按照交通信号标志行车就永远遇不到事故,而是按照这样的规矩行车遇到事故的概率会比横冲直撞小的多。
   
  曾经见过论坛有一位朋友讲过,正义本身是盲目的,因为正义女神都蒙着眼睛。我想说,蒙着眼睛不是盲目,而是“刻意选择”的与当事人及外界权势保持距离的一种政治与伦理的“姿态”,是一种自我约束。


    正义。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束棒。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白袍,象征道德无暇,刚直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决不姑息,一如插着斧子的束棒,那古罗马一切刑罚的化身。蛇与狗,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权杖申威,书籍载法,骷髅指人的生命脆弱,跟正义恰好相反:正义属于永恒!

    程序,即正义的蒙眼布。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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