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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懂点法]“僵尸肉”走向餐桌 《食品安全法》如何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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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70后”猪蹄、“80后”鸡翅……据有关新闻报道有的比一些执法人员年纪还大的“僵尸肉”通过走私入境,窜上餐桌。这些肉有的来自疫区,有的严重过期,用化学药剂加工调味品后居然摇身一变成为“卖相”极佳的“美味佳肴”,威胁着百姓的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检疫、进出口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也制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转自: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

(部分图片内容摘自互联网,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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