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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吟普法】从法律角度解剖文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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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前几日这朋友圈是被文峰狠狠的刷了个屏,各位网友心中应该早有定论了。但是,事件发生的当天,发生了暴力事件,一旦有了暴力因素,舆论便会出现极强的偏向。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从头至尾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里面的事儿多了,风吟给大家一个一个来理顺了。

合同
    整件事情的初始,恐怕要从各位商户与文峰签订的店面房屋租赁合同说起了,风吟并没有亲自阅读过这个租赁合同是怎么写的,权且以范本来说一说双方的权利义务了。
    文峰的权利:收取租金;监督商户;在违背商户违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文峰的义务:不得干涉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为商户提供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商户提供经营活动的便利。
    商户的权利: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受文峰的干涉;有权要求文峰提供正常经营所需要的必需条件。
    商户的义务:商户仅享有使用权,转租应参照具体合同约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损坏租赁商铺及设备;遵守文峰的相关经营秩序规定。
    以上内容为参照一般向的商铺租赁合同总结出的双方权利与义务,补充协议以及具体约定细则这里不得而知。

    依风吟看,聊文峰的权利和商户的义务你们一定觉得无趣,那么来探讨一下文峰的义务与商户的权利之间的矛盾。文峰目前并没有出现主动干涉商户正常经营的行为,之前的一次强拆事件也是商户违约。提供经营的便利这方面,众所周知的有两件事,第一文峰城市广场顶棚漏雨事件,后经停业整顿加固,但貌似未能彻底根除这一现象;第二就是中央空调的问题,目前似乎已经得到了解决。照此看来,文峰应当尽快彻底的解决漏雨的问题,另外就停业期间对商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不知道有没有补偿,例如按照停业整顿时间补偿相应的租赁期限、直接的经济补偿或者免除部分租金等等。
    本次事件中,商户觉得文峰欺诈招商,整个文峰大世界的人流量未能达到预期理想值,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合同是一个非常严谨的东西,文峰也不是脑残,他们不可能在合同中去拍着胸口保证客流量的问题,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很骨感的客流量并不能成为商户们去抗议的理由,这只是一个期待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纠结这一点的商户,我想说,你适合把钱存在银行,而不是用来开店。问题的关键在于漏雨和空调事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商户的利益。
    综述:客流量问题不足以成为商户集会抗议的理由,文峰未能履行义务以及停业整顿对商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甚至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应当体现在停业整顿对商户的补偿中。
    补充:如果商户的合法权利真的受到了文峰的侵害,要做的事情不是这样的非法集会,因为这并没有什么卵用;正确的做法找律师集体诉讼,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

抗议事件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这是刑法规定,所以这次事件的定性呢,肯定是非法集会没跑了,后来在特警、公安的协调下,抗议人群也基本上散了,没什么大碍。但是,退一步讲,真的去报批了会通过吗?我不多说,你懂的,这是一个很悖论的事儿。
    二、事件过程中出现的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事件,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如果严重的话,会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尽管事件的定性是非法集会,但这并不代表着故意伤害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就可以不追究了。

    打算发布文章时正好接到崇川警方通告如下:
    2015年7月1日上午10时左右,文峰城市广场约50名经营户因房租纠纷到南大街文峰大世界门前广场聚集进行所谓“维权”活动,与文峰大世界保安及闻讯赶来的文峰城市广场保安发生冲突,造成较坏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后,我局和市局巡特警支队、交警支队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迅速将事态平息并将相关人员带至公安机关询问查证。
    现查明,当天上午,文峰城市广场部分经营户经事先邀约,统一着事先定制印有标语的文化衫,至南大街文峰大世界门前聚集、静坐,进行所谓“维权”活动,给文峰大世界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该活动事先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属非法集会行为;文峰大世界和文峰城市广场保安在事件应对中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个别网民也存在运用自媒体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目前,涉事违法行为人仲某(男,34岁,上海市人,文峰城市广场经营户)因煽动、策划非法集会已被我局处以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28岁,文峰城市广场保安)、王某(男,23岁,南通市区人,文峰大世界保安)、张某某(男,25岁,南通市区人,文峰大世界保安)因殴打他人已分别被我局处以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周某(女,29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文峰城市广场经营户)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我局处以行政处罚。事件中其他未到案人员的查处工作仍在进行中。
    警方重申,遇有经济纠纷等情况,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正当权益,对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绝不姑息迁就,任何违法犯罪都将受到法律追究。警方敦促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他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好了,今天就写到这里,感谢您的阅读,欢迎加入濠河神聊QQ群33254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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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5-7-3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写的不错,分析的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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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7-3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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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7-3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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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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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21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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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5-7-3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警方处理决定一定经得起法律条文的考验!
    至少让我们知道了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警方的处理决定,抽了谁的耳光?我想,第一个是文峰的垃圾公关马甲与前些日子的廉价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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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7-3 17:2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天津
    成也文峰,败也文峰,文峰的经营理念早已落伍,投资者自己也是没擦亮眼睛,只能怪自己,如果像现在股市亏了的,你们也聚集找政府去闹吗,简直是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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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7-4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万达综合体还有中南,五洲,圆融等等,文峰被夹在中间,文峰日子不好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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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7-4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城市广场可不能变成垃圾场啊!文峰集团续连云港盐城之后的又一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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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7-6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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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7-9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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