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条奇葩新闻引起热议,某男子看见女孩的背影觉得很中意,心生歹念要实施强奸,孰料看到女孩正脸后,觉得完全不喜欢正脸的形象,于是放弃了强奸。事后,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不得不感慨:真是个看脸的世界啊!说好的关了灯都一样呢?说好的蒙住脸都一样呢?好吧,以上纯属调侃,佛曾经曰过这么两句话:苦海无涯回头是岸,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刑事案件中的“放下屠刀”——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指的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制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犯罪过程中的中止,例如犯罪结果已产生,通过后续行为来弥补,并不属于犯罪中止; 第二,必须是自动中止,犯罪分子有完成犯罪的能力,但由于各种各样的主观原因而放弃了犯罪,主要体现在“自动”二字上; 第三,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如果犯罪的结果依旧发生了,仍然需要承担既遂责任。 本案中,该男子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为觉得受害人不是自己真正喜欢的类型,而放弃了强奸这一犯罪行为,受害人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暴力行为,但强奸并没有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实行但未终止阶段,自动中止了犯罪,例如本案。另一种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且终了,但自动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举个例子,A给B的食物里投毒,在把食物交给B的过程中良心发现,把有毒的食物处理掉了,B安然无恙。 犯罪中止行为与犯罪中止形态 因为有了犯罪中止行为,所以产生了犯罪中止形态。犯罪中止行为不仅不是犯罪,更是一种刑法鼓励的行为;但犯罪中止形态一种犯罪行为的状态,行为人依然需要为自己在犯罪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犯罪的中止行为则会减轻或免除这一责任,这个视具体的危害大小而定。例如本案中,尽管该男子放弃了强奸,但由于他在犯罪预备中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检察院仍然提起公诉。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这个应该是一些普通读者不太能辨识的两个概念,两者在客观上都是没有产生犯罪结果,究竟有什么不一样呢? 犯罪未遂同样也需要满足三个构成要件:其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二,犯罪未能得逞;其三,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这么一看,区分就很简单了。上文中提到的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中的第二点,明确了犯罪中止系主观意志影响而导致的结果,有能力完成犯罪行为而因主观意志放弃。但犯罪未遂,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例如犯罪分子个人能力不足、被害人反抗、第三者出现、自然力破坏、物质阻碍、时间地点不利等。 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犯罪中止是“能而不欲”,犯罪未遂是“欲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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