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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网警] 文明上网,小心祸从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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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2-1 09:35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5-6-26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案件一

    微信上编造男童遇害案

    造谣者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7天

    6月18日,27岁的南通男子宋某为了寻求刺激,编造了“南通市光明新村走失的8岁男童的尸体已找到,身体里的器官被偷走,听说是新疆人干的”等虚假信息在网上散布,被其他网民大量转发,引发了部分市民的恐慌,严重地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了较坏影响。根据网民提供的线索,6月20日南通市崇川公安分局将宋某抓获。宋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因利用微信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宋某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案件二

    微信上谎称女子对抗拆迁自杀

    始作俑者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5天

    6月12日,南通市区观音山一名女业主因房租纠纷与房东发生争执,后来这名女子持水果刀自残,被送医救治后无生命危险。当日,33岁的盐城人顾某将数张照片利用微信平台发布,同时编造文字信息,谎称女子为对抗拆迁拿刀割脖子自杀,引起了社会关注并造成恶劣影响。

    接到举报后,南通市崇川公安分局将顾某抓获。因利用微信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顾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6-26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文责自负。不造谣,不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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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20 08:36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5-6-26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文明上网,实事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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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6-26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虽然言论自由,但也不能偏离事实,凭空捏造,就不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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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18 06:04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5-6-26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那通州公安局副局长那事,网友算造谣吗???求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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