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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江西南昌的“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参加高考”事件让这个夏天的高考持续升温。事件发生后江西省、南昌市公安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连夜开展侦查、追捕工作。截至目前,南昌地区高考替考涉案人员已抓获9名。
这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2007年,安徽省砀山县发生高考集体替考事件,查实有41人参加替考;2008年甘肃天水作弊案件涉及高考替考9个考点31名考生;2014年河南高考替考案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高考,关乎每个考生的前途命运,分量可想而知。“替考者”的存在,破坏了高考的公平。不仅戕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也对高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伤害。 愤怒之余,人们更期待的是法律会如何惩罚这种行为。 教育部已经明确表态,有替考行为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考生暂停参加高考、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相关处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对参与作弊的在校大学生,还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在以往发生的“替考”事件中,行政处罚的力度显而易见,而在刑法层面上,对于被替考考生和“替考者”而言,目前我国刑法上还没有明确的罪名相对应。仅仅是部门规章级别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警告或处罚”,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即便性质再严重,也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最多拘留15天。这实际上对违法者并没有实际的威慑力。 因此,立法机关应该将考试舞弊罪纳入刑法中。或者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考试法,对舞弊行为的认定程序、对舞弊行为的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尽规定。 只有严惩当事人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替考”现象的频繁发生,才能遏制歹念,刹住代考歪风,守住正义,还教育一个公平。 (转自搜狐) (部分图片内容摘自互联网,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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