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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吟普法】简说隐私权与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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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4-9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近日,关于央视毕福剑在酒席间的一段视频引起了非常广泛的关注,其内容风吟也不再冗述,相信大家都知道了。风吟我也是第一时间了解了各种信息,也看过了各种争辩和言论,总结起来,观点大致为以下几个:
1 公众人物侮辱伟大革命领袖 以下略
2 私人场合 言论自由
3 拍摄者侵犯隐私权 出卖朋友
      当然,还有评价例如其实视频拍摄者一箭五雕,打击A,分裂B,实现C,利用D,嘲笑E(以上纯属瞎扯,具体的风吟已经忘了),我只知道看完之后我的感受是:
连清.png

说话.png

      于是,你们评价归你们评价,机智的我还是想到如何把文章写下去,今天,风吟抛开整个事件,不谈领袖也不谈公众人物,我们就单纯聊聊隐私权和名誉权的问题。如今网络发达,信息量很大,在论坛、贴吧、微博等等的载体中,也市场会发生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事件,这些都是网友们需要了解和注意的,那么我们开始吧。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并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公开的范围、对象、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说人话.png

      (⊙o⊙)…!
      打个比方,你今天来风吟家作客,你不可以偷翻我的手机、电脑内容,更不能还偷偷拿手机拍下来,风吟给不给你看、看多少个人私密是风吟的自由,要是风吟给你看自己的个人信息相关内容,你能不能告诉别人、告诉哪些人、能告诉多少,都得风吟我说了算。
      当然,这只是个比方,隐私权的内容还是很宽泛的,主要分为四种:
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个人对隐私的权利包括隐瞒权、利用权、维护权、支配权。隐瞒权无需多言;利用权指个人合理合法利用隐私满足自己精神和物质上的需求;维护权指在个人隐私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如法律途径)和私力(如舆论)救济;支配权指你的隐私你做主,他人无权干涉。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尊重他人隐私,就要树立隐私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破除我国传统文化中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这类宣扬人格依附的陈旧观念;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揭人短处、扰人安宁;不因好奇而热衷于打听别人私事、传播别人的秘密。我们要矫正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若干陋习。
      尊重他人隐私,需要强化责任和荣誉意识。个人隐私权里无不包含着两种最忠实的守护——责任和荣誉。亲人、朋友之间常常会分享一些个人秘密,这是基于彼此信任。此时,我们要承担起对这份隐私的责任和信誉,这不但能保护自己的隐私,也是对他人隐私的保护和尊重。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隐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道德的呼唤,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相关法律,风吟统一整理于1楼,有需要的网友可自行阅览,有疑问之处可以提出,风吟会尽力解答。

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常见的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有两种:侮辱   诽谤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记住两个关键词:公然辱骂  捏造
      随着媒体的日渐发达,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也是侵犯名誉权的一种形式。另外,消费者对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产品质量、服务态度进行的评论,只要不涉及侮辱、诽谤,内容属实,不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网络论坛会比较常见一些以侵犯名誉为由要求删除帖子的,经查确有不实的,论坛必然得删除;至于属实的,那是面子挂不住,可不是损害名誉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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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见二楼。
       本次的风吟普法就到这里,马云都说好了,你也给个赞吧!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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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9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其他法规

侵权责任法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1] 《侵权责任法》[1] 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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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9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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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4-10 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现在人们对“法治”有理解方面的错误,更有行动上的错误。法治的正解是:任何人都应该依法办事,犯了法就要被处理。误解是,处理和惩罚犯罪分子,法庭管不到的就没有事。例如,现在的腐败分子绝对不是少数,但是,扳倒一个腐败分子却非常难,能被惩罚的只有极小的部分。其实,不把公民当成主人看待就是违背《宪法》,《宪法》又是具体法规的“母法”,违背《宪法》是最大的犯法,有谁被处罚的?因为违背《宪法》不受处分,所以腐败就易生而难反。大家按照《宪法》办事,什么难题解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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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11-17 14:23
  • 签到天数: 313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5-4-10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谢谢普法,这东西网友需要看,一些无耻之徒需要看,我们的执法部门更需要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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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4-10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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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4-10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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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4-10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毕福剑这事儿处理轻重看管事儿的,和法律无关,主要是情感问题和公众人物私下的个人言论意外扩散造成的负面影响对社会的不良导向作用要做出适当的控制!毕福剑是肯定必须要被处理的!但是那上传视频的人按照法律是必须处理的,不法治那就算了,P民无权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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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4-10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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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4-10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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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4-10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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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4-10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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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4-10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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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要看别人怎样认为,有人可以说是笑话,有人可以说是反语,有人可以说是“酒后吐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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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4-10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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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4-10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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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4-11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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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4-1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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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2-28 09:24
  • 签到天数: 123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5-4-11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电信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什么难题解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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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4-13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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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4-13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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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5-4-13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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