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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不动产权证措辞引争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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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4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2015年3月1日,全新的不动产权证在全国范围内开始颁发使用,旧房产证继续有效,不强制换新证。但不动产证的用语却引来了争议,在新版不动产权证中,关于房屋产权年限使用的措辞是“使用期限”,正是这个“使用期限”成了争议的焦点所在。为此,国土资源部也做出了相关解释,强调使用期限是针对登记土地的使用期限而言,房屋所有权并无期限。但遗憾的是,国土资源部的解释并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将来一旦在产权年限问题上出现争议、产生歧义,作为产权人享有不懂产权唯一证明的不动产权证书还需让步于政府的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人将会难以出示相应证据。
模糊暧昧的用词与权利人身份的改变
    作为不动产权证,其措辞应当是严肃严谨、明晰清楚、毫无歧义的,而在新产权证中使用了使用期限这一暧昧不清的词汇,权利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权利证书的支持。换句通俗易懂的话说,你不是“房主”,而是“房客”。
为何会出现这一争议
    众所周知,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产生了有限的土地使用年限与永久性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矛盾。而这次关于“使用期限”的争议正是这个根本矛盾的外在表现。在房地分离的制度之下,一旦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房屋的永久所有权能发实现,这里还需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如果政府将土地使用权收回,那么房屋所有权只是一纸空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我们是否还有法可依
    实际上,对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晚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不过,由于土地使用权牵扯问题较多,因此在现有的《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续期期限、续期是否要补交土地使用费以及按怎样的标准支付等相关细节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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