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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大观] 上班摔倒受伤一年半后才提起诉讼,如东法院认定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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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案例】2013年8月19日,原告吴某在公司上班时摔倒受伤,他和公司均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前不久,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工伤待遇损失,并申请法院对其伤残等级委托人社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告公司则认为,工伤认定属于人社部门的职责,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能直接认定工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单位而言是“应当”,是一种义务,对职工而言则是“可以”,是一种权利。职工有权不申请工伤认定,但并不因此免除单位负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如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因吴某与公司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吴某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权利。公司仍然有支付吴某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的法定义务。在吴某伤残等级未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委托人社部门对吴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关系状态下工伤职工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待遇,可以认定法院具有工伤确认的基本权限。

       综上所述,法院作为司法程序的裁判机关享有工伤确认的基本权限。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吴某的受伤属于工伤,至于他的伤残程度可以委托人社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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