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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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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4-2-27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广东惠州市惠城区法院27日上午公开宣判惠州首宗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叶露华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叶露华,男,初中文化,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3日以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叶露华通过互联网认识了重庆市北碚区离异妇女段某并向其表达爱意,段某以年龄相差太大为由拒绝,但二人一直有电话联系。2013年11月,段某告诉叶露华称准备于2013年11月9日在重庆市江北机场乘飞机前往内蒙相亲。叶露华听后心里很失落,为了使段某无法乘飞机前去相亲,于2013年11月9日用手机拔打惠州110报警电话,声称在惠州市惠城区人人乐商场附近听到两名长得像XJR的男子说准备在当天下午两点多炸重庆江北机场。惠州警方将此警情通报给重庆警方后,重庆警方立即部署180多名警力,将江北机场安防措施提升至二级加强,同时提高安检等级,对出发至北京、新疆、西藏的旅客进行严格检查,对驶入车辆进行管制并启用防冲撞措施,造成警务资源严重浪费,影响了机场的正常运营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露华无视国法,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露华无视国法,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露华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叶露华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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