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2917|回复: 13

14岁男孩借手机卡被拒后杀人 守着尸体上网聊天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12-25 06:52
  • 签到天数: 4409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3-10-24 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只因邻居不借手机卡给其上网,时年14岁的男孩一怒痛下杀手。10月23日,尕娃(外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兰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与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来自康乐县的尕娃出生于1997年7月,被捕前在兰州一家牛肉面馆当学徒。2011年10月18日16时许,尕娃在其租住地看到二楼的马某房门开着,便进去借他的手机卡上网,被马某拒绝后,尕娃因怒而心生恶念,意欲将马某杀死拿走手机卡。当日18时30分许,尕娃带着刀子再次来到马某家,趁马某不备时,朝马某头部、胸部等处捅刺数刀,待被害人马某死亡后,尕娃拿走其手机一部、现金155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赃款挥霍。经法医鉴定,马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右肺及左右颈部、枕部等多处所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据尕娃此前供述,他杀死马某后听到楼道外有人走动,就没敢出去,而是守着尸体将马某手机卡取出插到自己手机中上网聊天。当晚11时许,见门外无人,他从马某住处走出,并将马某手机、银行卡等物扔到巷道里的垃圾桶里,在外面转了一圈后方才回到住处。

    该案庭审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追究尕娃的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1万余元。尕娃对杀害马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出生于1998年11月11日,其辩护人也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犯罪时刚满14周岁,又系初犯、偶犯,以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尕娃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其庭审自辩其出生于1998年,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南通0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12 收起 理由
    老丁 + 12 神马都是浮云

    查看全部评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5-10 16:04
  • 签到天数: 46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10-24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慎言慎行,与人为善,伤害别人的人,总有一天会伤害到自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3 13:44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10-24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难以想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12 09:15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10-24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现在的孩子不得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25-12-25 11:06
  • 签到天数: 4255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3-10-24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现在的孩子胆大包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1 19:30
  • 签到天数: 43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10-24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才14岁 呵呵 现在的孩子真是胆子大的可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1 19:30
  • 签到天数: 43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10-24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才14岁 呵呵 现在的孩子真是胆子大的可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3-20 21:07
  • 签到天数: 99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10-24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小嫩猴 发表于 2013-10-24 07:36
    慎言慎行,与人为善,伤害别人的人,总有一天会伤害到自己

    前面不是关键,关键是后面辩称自己98年出生,这就连做人最基本的诚信都不管了,说白了,就是不要脸了。自己做的事不想承担责任,这种人12年出来后能指望他正正经经的生活吗?还不如一枪崩了了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4-5 16:55
  • 签到天数: 21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3-10-24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现在的人怎么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3-10-24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1-26 06:22
  • 签到天数: 360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10-24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天津
    冲动是魔鬼!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5 19:56 , Processed in 0.234718 second(s), 21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