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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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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7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政治文明建设也越来越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以人为本”体现着社会对人的尊重、对道德和法律的尊重;“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已经被各级政府所普遍接受。
    然而,目前作为拥有60万在编人员的全国工商管理系统,其无论是对个体工商业户的收费,还是对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都无法完全符合新时代的法制精神,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职责,有的因和其他执法部门交叉,形成有利益就争,无利益就逃避的尴尬局面;有些毫无意义的管理已经阻碍了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国家应该尽快撤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其理由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严重不适应法制环境下的市场经济
    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水平已经处于世界的前列,目前除通信、供电、金融等一些“国”字号垄断的领域外,基本上都实行了市场化,而市场化的经济干吗还需要政府指手画脚,政府长期以来对他们的管理真的是有效吗?大家不妨再回过头来看看,政府最有计划的时候,国家处于全面的短缺经济时代;“双轨制”时代让很多官家成为了富翁;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当今,才使得商品极为丰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
    “工商行政管理”一词本身就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该机构成立的初衷,就是国家为了建立遏制市场经济发展的工具。计划经济条件下,每个经济组织都必须有一个婆婆,也就是各类主管局、委、办,而个体经营者被国家指定的婆婆就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如今,企业的婆婆已经分别死亡了,而个体经营者的婆婆却依然健在,而且还愈加行使着自己不一定合法的权利。
    我们的政府应该崇尚“无为而治”的理念,尽可能地避免把自己摆在管理者的位置上,只要不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行为,我们的政府就没有必要去管理,以给老百姓营造更加宽松的社会环境。政府管理市场,远不如让市场自身调节来得科学。
    目前的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假冒伪劣商品制造中心,我们随处可以接触到的假冒伪劣产品正在一些工商管理所的门前大量批发,给大众带来的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只知收费而不去管理的印象,使管理者的诚信度受到损害。作为一个以被管理者提供费用养活自己的执法部门,怎么可能不在收费和管理之间权衡呢,在这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实扮演着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这样的管理当然无法做到公正了。
    再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这几十万大军,一年组织查处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合同欺诈案件,和这么多人的物质消耗能成正比吗?以“经济卫士”自称是否有点言过其实?
    耐人寻味的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要说“作用”最大的时候,应该算是改革开放之初了,那时候的“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真的打击过很多小商小贩,最典型的要数安徽省芜湖市的“傻子瓜子”创始人、被誉为中国私营企业第一人的年广久了,要不是邓小平先生数次提到他,恐怕他还要在牢里多待一些日子呢。
    有人戏称,工商行政管理越薄弱的地方,其民营经济发展也就越快,反之亦然。
   二、对个体工商业户的收费有政府歧视的嫌疑,并使该系统人员数量急剧膨胀
    去年,全国人大决定五年内在全国取消农业税。一年后,已经有25个省市自治区取消了农业税,明年全国将不再有农业税,这体现了国家对农民的尊重。
    目前的工商管理费收取的对象是个体工商业户,而作为有着一定实力的法人则不需要交纳该项费用,这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岐视政策的执行,阻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损坏了工商的形象,耗去了基层大部分的精力,使得工商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国家应如取消农业税一样尽快取消工商管理费,以充分体现个体工商业户在经营活动中所享有的平等地位。
    其实,作为个体工商业户,一般经营规模较小,绝大多数处于养家糊口的阶段,在社会中一般处于弱势群体,在收费的合法性都受到百姓质疑的情况下收取他们的管理费,往往容易引起对抗性的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目前,个体工商业户如果月营业额达不到一定的标准,就连被老百姓说了几千年的“皇粮国税”都不需要缴纳了,这一措施在为千千万万个体户减轻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是政府和个体经营者双赢的举措。而个体工商业户还要按照不低的比例上缴工商行政管理费,不知道国家有关部门是如何考虑的,征收税款和收取管理费,哪一样更能让百姓接受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三、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一些无效管理,已阻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最为典型的要数对工商注册的管理了。一些中小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果不是需要有严格准入制度的行业,只要不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为什么需要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如果对一些经营小商品的行业不进行工商注册,他们会对社会构成什么危害呢?如果一个专门修理皮鞋的作坊,顺带卖一些鞋垫、鞋油之类的,如果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没有销售这一项,对社会会带来危害吗?
    一些具有较先进管理理念的国家,大部分企业是不需要到工商注册、审批、登记的,有的可以在商会注册,有的是在法院注册,都是简单的注册;很多中小企业不用登记,普遍实行备案制;个体经营者作为自由职业者,劳动是自由的,根本不用登记,。而我国实行的是普遍登记制度,不论你是限制性发展行业、需要有严格准入标准的特种行业还是个体工商业户,都要进行注册登记。这样,一方面加大了工商系统自身的工作量,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扩大了收费的需求,形成了一种恶性的循环;另一方面这种普遍准入制度极大地限制了劳动和创业的自由,阻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四、与其他部门重叠的职能,应让位于更有权威性的部门
    职责的重叠,是导致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的一大根源,有利益的事情大家抢着去管,没有利益的事情又相互推诿,这已经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和其他部门职责重叠的最多,而这些部门却一般都有着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较之工商管理系统的条例显然更具有权威性。
    (一)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应该划归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和专利具有极为相似的功能,均应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而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却只负责专利权的审批,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商标权的审批让给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去负责,这不能不说明我国政府对商标权的不够重视。
    (二)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份内事
    目前,我国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职责实行的是分段管理办法,即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而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
     我不理解国家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这样来划分职责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作为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执行着《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着较强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能,而国家愣是不想充分发挥该部门的作用,非得让他们把自己的职责让一半给那个不够专业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去查处。我不知道会不会有哪一天我国会把刑事案件也以昼夜划的标准分段让公安和哪个部门分别侦破。
    (三)交易管理职能应该转移给商务管理部门
    对于市场竞争、公平交易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应该由商务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负责管理,国家没有必要在商务部以外还要设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么就应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商务部的权力。
    (四)传销及合同欺诈行为,应由公安机关查处
    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合同欺诈,属于经济犯罪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由法院进行审判,以达到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靠行政管理手段、罚款措施来遏制该类犯罪,只会让该类犯罪活动愈演愈烈。
    (五)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完全脱钩
    作为国家规定应为纯民间机构的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其收取的会费,一直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另一个收入渠道,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从而导致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变相强行要求法人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会费,以满足他们的部门利益。如果不让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尽早完全脱钩,这种有损于政府形象的收费就永远无法停止。
   五、人员的安置问题
    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对人员进行合理分流,妥善安置工商管理系统的工作人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作为仅有的几个正部级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其有效职能来说,级别实在是有点高了。高级别的职能部门必然会水涨船高地衍生出更多的二级局、司,使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膨胀。大家普遍认同的是,处于最基层的工商管理所的数量,恐怕已经在全国各执法系列的各类站、所中名列前茅了。而过多的基层执法单位,必定不利于“依法治国”的实施。国家可以从降低总局行政级别做起,大力精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的机构,冻结工商系统一切理由的新设机构和人员进入。
    (二)依照职责将相关人员划转到新的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将一些职责移交其他部门时,可以将相关人员一并移交,一方面这些人员通常有着一定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新单位在增加职责后也需要增加人员,让有经验的同志继续从事熟悉的工作,比在社会上招收新的工作人员来得经济、实用。
    (三)鼓励现有人员改变身份,加入“两协会”
    从政策上鼓励现有人员放下身段,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国家可以赋予“两协会”更多的职能,让“两协会”充满活力,充分发挥“两协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协调作用。
    (四)鼓励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或自主就业
    一是国家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现有人员自主就业;二是从物质上鼓励有公务员身份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提前退休;三是利用机构撤消后遗留下的办公楼和设备,组建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咨询公司、中介公司等。
    (五)部分市场管理人员可直接转入市容执法部门。
    (六)其他部门在招收公务员时,国家应给予该系统分流人员以一定的政策照顾。
    今天我在这里提出撤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理由,必然会引起一些既得利益者的强烈不满。但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一些机构必然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被淘汰或被重新组合。我们期望政府管理经济的部门越来越少,管理方式越来越人性化、科学化,让共和国的纳税人在宽松的环境下快速成长,让中国的企业迅速做大做强,让中国快速强大。
南通0
匿名
发表于 2008-8-27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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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8-2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写的不错,是转贴吗?上红茶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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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8-8-27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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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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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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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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