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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局会议给“贪官污吏”敲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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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25-12-25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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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3-1-1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2012年12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部署2013年反腐工作。
        会议指出,在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奢侈浪费现象严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
        会议要求“把监督执行八项规定作为经常性工作,强化日常监督,做到出实招、动真格、见实效。”
        新年伊始,中央就下了“紧摋子”,无疑给那些失魂落魄的“贪官污吏”们敲响了丧钟!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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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不能让腐败分子蒙混过关!  发表于 2013-1-1 22:27
    新年反腐闻惊雷  发表于 2013-1-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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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12-26 09:14
  • 签到天数: 4410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3-1-1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湖北
    这个可好啦。新年伊始,中央就下了“紧摋子”,
    无疑给那些失魂落魄的“贪官污吏”们敲响了丧钟。贪官们赶快去自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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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1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新年第一天,我来送上最诚挚的祝福,新年快乐!平安,幸福, 安康!事事如意! 好梦都能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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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3-1-1 12:1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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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1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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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1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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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1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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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1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支持党中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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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2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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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1-1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雷声确实不小,最终还得看雨点大不大!千万拜托那个雷声不是过节的爆竹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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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1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湖北
    不要光打雷不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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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湖北
    新年反腐闻惊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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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1 15:0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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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聊
    2025-12-25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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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发表于 2013-1-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机关枪 发表于 2013-1-1 13:28
    雷声确实不小,最终还得看雨点大不大!千万拜托那个雷声不是过节的爆竹声!

        谢谢关注!不过“三把火”烧一下还是令贪官污吏闻风丧胆的!祝新年快乐!合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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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1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好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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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2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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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1-1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老丁 发表于 2013-1-1 16:38
    谢谢关注!不过“三把火”烧一下还是令贪官污吏闻风丧胆的!祝新年快乐!合家幸福!

    “两高”:行贿一万即入罪[/url]
    [url=http://news.163.com/13/0101/00/8K3FVN6S00014AED.html#tiePostBox]



    “两高”:行贿一万即入罪
    今起实施,行贿人揭发其它犯罪算立功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按累计行贿额处罚
         据新华社电及中新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联合制定的共13条的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解释分别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明确,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的,也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个这个算是哪把火?看看你还敢举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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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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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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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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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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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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