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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防止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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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12-11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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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2-12-31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发生,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新刑诉法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南通0
    匿名
    发表于 2012-12-31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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