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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贴:公主被QJ,自己是不是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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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8-6-20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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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8-6-20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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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8-6-20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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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6-21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个帖子为什么要沉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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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弓虽女干是一个比较主观的,完全在当事人说法.

报案本身就很不和谐

我是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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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恨死我妈妈啦

我小名就叫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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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继续打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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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在KTV被QJ确实有些说不通啊!要么就是这些地方发生这xx事情很正常!

这个女的肯定也有不良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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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QUOTE:
以下是引用爱菲儿在2008-6-20 15:56:00的发言:

你意思就是说女人是可以QJ的,只要完事儿后扔点钱给她就OK了!

如果是这个女人YJ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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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QUOTE:
以下是引用哦,卖糕的!在2008-6-20 15:58:00的发言:

我也要笑,看来你要么是闲得慌,要么是某种原因压抑得慌,需要发泄哈子。

PS:最近脸上又长痘痘了吧?

你狗嘴也只能吐点狗屎出来,原来还没发现你就是这么个垃圾,现在好了,你完全自曝了,恭喜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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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QUOTE:
以下是引用dabaitu在2008-6-20 15:50:00的发言:

我支持反方,KTV的女性工作人员没有过错。

我上百度查了KTV的意思。ktv是Karaok TV 。Karaok是个日英文的杂名,Kara 是日文“空”的意思,OK是英文“无人伴奏乐队”的缩写,到中国就演变成了“卡拉OK”。

我从一个普通人角度来看,KTV是供人们唱歌娱乐的地方。并不能说在KTV里面发生XX事情就是可以用金钱摆平的。

不管咋说,qj是犯法的。

KTV里的工作人员被qj,工作人员本身应该是没什么过错的。


KTV现在有两种性质的吧?

一种象皇家那样基本就是纯唱歌的,一种已经就是风月场所的代名词,就是靠那个做生意的,去那种地方的客人也没几个是真正去唱歌的,这个你同意吧?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那个男的当然是有罪,毫无疑问,但那女的在被QJ后其实也就希望卖了好价钱了,不过价钱没谈拢,崩了,就报案了。苍蝇不盯无缝的蛋,就算你是个好蛋,但你呆错了地方,而且是自己选择去的地方,本身自己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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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唉,可惜了一个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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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小陶似乎有点偏激

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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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说了办天,到底是哪家K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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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8-6-21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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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8-6-21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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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新疆

这种事,只要女方举证,男方必完蛋。一是公务员,二是QJ任一条都够上上纲上线,除非关系在社会上很铁,否则准玩完。K房的公主开始坚守阵地的有,但最后纷纷下海,为什么?因为那个男人的钱太好赚了,诱惑太大,还有,谁都知道,那是什么人才能开K,才能把白、黑两道摆平,如果进了K还想能净身出来,除非是脑子坏掉了有这种想法。所以说,公主应有被QJ的觉悟,但QJ者也应有出来玩也要玩上路子的觉悟,钱都不讲好就霸王硬上弓甚是不地道,一个字“该”。

最后总结,两个都不是好鸟。都不上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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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无论怎么说,强奸就是犯罪,即使强奸的对象是妓女

强奸前,讨价还价,如果付钱了,那就是卖淫嫖娼,是男女双方的法律责任

没有谈好价钱,那就是强奸,被强奸者就是无辜的。

对于被强奸者,是有权利获得同情的,即使是妓女

就如杀人犯,也有杀人犯的权利一样。

那个淘米的,十分偏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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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8-6-2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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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LS的领导

先说说是哪家KTV啊

这么多人等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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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QUOTE:
以下是引用有点点笨在2008-6-21 14:58:00的发言:

无论怎么说,强奸就是犯罪,即使强奸的对象是妓女

强奸前,讨价还价,如果付钱了,那就是卖淫嫖娼,是男女双方的法律责任

没有谈好价钱,那就是强奸,被强奸者就是无辜的。

对于被强奸者,是有权利获得同情的,即使是妓女

就如杀人犯,也有杀人犯的权利一样。

那个淘米的,十分偏激

这里讨论的又不是法律责任跟权利

晕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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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QUOTE:
以下是引用yhh1881在2008-6-21 14:57:00的发言:

这种事,只要女方举证,男方必完蛋。一是公务员,二是QJ任一条都够上上纲上线,除非关系在社会上很铁,否则准玩完。K房的公主开始坚守阵地的有,但最后纷纷下海,为什么?因为那个男人的钱太好赚了,诱惑太大,还有,谁都知道,那是什么人才能开K,才能把白、黑两道摆平,如果进了K还想能净身出来,除非是脑子坏掉了有这种想法。所以说,公主应有被QJ的觉悟,但QJ者也应有出来玩也要玩上路子的觉悟,钱都不讲好就霸王硬上弓甚是不地道,一个字“该”。

最后总结,两个都不是好鸟。都不上路子。

    比较同意这种看法。

    本来是打酱油的,但是打的人太多,打完了,只好改打醋了。不过既然来了,也就排个队插个话。

    大概是和尚我心理阴暗,我实在不相信到KTV做公主的会是什么冰清玉洁的纯情少女。现在的小姑娘聪明的咧,什么轻重拎不清爽?去那里就应该是作好是心理和身体的双重准备的。要是两人价钱谈得拢,嘛事没有。关键是公务员不曾想到对方觉悟如此之低,居然不肯为党员干部义务献身,还要敲一笔。事情就闹大了。

不过呢,坏事也可以变好事。处长(一般来说副字是要省略掉的)要是不经此一劫,顺风顺水地官运亨通,说不定会犯更大的事情,运气不好的话,被人举报了可能连小命都不保。现在不管怎么说,性命之忧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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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8-6-21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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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8-6-21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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