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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市日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天上午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草案做了新一轮的审议。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中一些涉及患者利益的条款得到了支持,比如说,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由医疗机构诊断结论为依据,等等。面对呼之欲出的法案,医患双方又是怎样看待的呢? 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提出,为更全面的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保障财产权方面的规定。经法律委员会,科教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研究,提出了对草案的修改,即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在医疗机构防治能力方面还做出了一些补充,医务人员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建议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和治疗能力。 对于患者入院治疗,目前,医疗机构普遍实行的是医疗保护性住院制度。即,家属主动把有精神疾病嫌疑的病患带到医院,由医院门诊做出相应判断,符合住院条件的再收治入院。如果实行自愿原则,那么许多病人就无法通过正常程序接收治疗。 举个例子,市区某小区一位女性,经常在夜间骚扰邻居,有时还动手殴打他人。弄得小区里的小朋友都不敢独自外出。邻居们集体要求医院收治她,可是这位女性本人和家属都不愿接受治疗,像这种情况,医院就很无奈。 今天记者在市第四人民医院的病区里,与几位患者家属聊了聊,他们对于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也是满怀期待。尤其在治疗费用方面,希望政府能够给予足够的关心。 患者的负担不容小视,可另外一方面,有些监护人将患者推给医院,之后又不探视,也不接回,导致患者出院难。针对这个问题,精神卫生法草案也增加了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应当帮助他及时就诊,照顾好他的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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