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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买卖合同:父亲出售门面房 女儿这“关”过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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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来源:城市日历



  您听说过,父母背着子女,将子女名下的房产卖掉的事吗?今年五月份,崇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被告人以自己当时还未成年,不清楚父母将她名下的房产卖掉为由,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原告一审胜诉,被告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
  2009年1月23日,如东人仲磊磊以2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钟秀路上的一套店面房。因为当时房屋产权人何伊娜只有17岁,所以由她的父亲何杰作为监护人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双方约定,在何伊娜年满18岁时,也就是2010年10月18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是,虽然仲磊磊按照约定给付了房款,并一直催促何伊娜办理过户,却一直遭到拒绝。
  今年5月份,仲磊磊一纸诉状将何伊娜告上法庭,崇川法院受理后,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追加何伊娜的父亲何杰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中,被告人何伊娜辩称,自己一直不清楚房屋出售一事,她的父亲没有征得她的同意,也并不是为了她的利益出售这套店面房,卖房的款项实际用作了自己的个人投资。这种擅自处理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所以房屋转让协议应该是无效的。
  而原告方表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交付其中180万元房款时,何杰夫妇和何伊娜都在场,何伊娜对卖房一事不仅知情而且认可,为了证明这一事实,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认为,何杰与何伊娜是父女关系,何杰代为出售房屋是否出于子女利益考虑,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外人很难真正了解,除非有明显不利于子女利益的情况,否则难以确定何杰是不是侵害了何伊娜的利益。何杰虽然表示卖房所得的款项用于自己个人投资,但不能排除通过个人投资的方式为女儿创造更大财富。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人应该履行合同。
  二审开庭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依旧围绕一审中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和举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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