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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悠久的历史和鲜明的民族特色。在党和政府的关怀指导下,我国民族医疗机构得到迅速发展,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壮医、瑶医、朝医等民族医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了医疗机构。这些医疗机构大多具有合法的资质,当地患者也愿意选择民族医院进行特色诊疗,接受传统治疗方式。近年来,不少民族医院通过研发医院内部制剂、建设标准制剂室、采用临床医生的高效经验方和得到验证的祖传药方,提高了民族医药的应用效果。 但是,民族医的临床用药由于自身特点,往往很难得到医疗卫生行业的“准入”,一些民族医院生产的特色制剂药和配方甚至在连锁的医疗机构也无法使用。长期以来,我国民族药的开发和标准化生产销售相对滞后,国家准字号民族药品很少,根本无法满足民族医疗机构和临床患者用药需求。药物是治病的主要手段,民族医、民族药是相辅相成的,民族医院制剂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医疗机构的生存之本,民族医药开发生产和临床准入之间的矛盾亟待解决。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应该本着抢救民族文化遗产,扶持民族医药发展的宗旨,科学监管,积极协调,帮助民族医解决用药困难。为此,建议: 一、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要适当延伸民族医疗药品的使用范围,切实解决民族医疗机构的院内制剂在其医疗连锁机构中合法使用的问题,扶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扩大少数民族群众用药受益面。《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各地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法律精神,因地制宜出台地方性的民族药剂使用范围细则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 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民族用药和民族医院制剂药使用存在的困难、问题进行专门专题调研,充分征求民族医和患者的意见建议,并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各地应充分考虑民族医药发展的特殊性,在加强民族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同时,为民族医疗连锁医院发展开辟便捷的用药通道。 三、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族医药的传承保护力度,采取资金扶持、业务指导、联合开发、技术入股等方式,充分调动民族医疗机构和民族医药传承人研发标准化民族药品和制剂的积极性,并为其通过国家乃至国际市场准入门槛开辟绿色通道。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