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希蒙在2008-4-18 11:35:00的发言:百度过来的关于漏税(fail to pay tax)的定义: 纳税人无意识地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与偷税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判定漏税的关键是并非故意,因而在处理上也不同。税法规定,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滞纳金。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 又来一个无知的! 再说一遍,法律上没有“漏税”这一概念,在《税收征管法》中,不论是否主观故意,只要有应纳而未纳的税款,都做偷税处理。 你不是喜欢百度吗?我也百度给你看: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921751.html?fr=qrl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只有偷税的概念,没有漏税这个概念。
偷税概念如下:《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于民间来说,漏税可能更容易接受一些,所以便经常把偷税和漏税放在一起。
可以这样理解,偷税是法理名词,而漏税是民间为了理解偷税而选择的更容易表达的同类词汇。他们大概的意思是一样的。偷税的概念更广一些,涵盖了民间理解上的漏税。
“漏税”概念于法无据 http://www,Ссtv,coм/news/financial/20020813/148.html 《经济日报》消息:
根据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用该条所列举的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漏税”是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概念,是指纳税人非正常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的同时,废止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取消了“漏税”这一概念。
因此,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后,使用“漏税”这一概念是于法无据的。涉税的这方面概念目前有偷税、逃税、欠税、骗税、抗税等,都有明确的含义,使用时有必要注意,以免错用。 (浙江省舟山市国税局 林永友)
楼上的,学完了《税收征管法》,并且搞清了"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再来和我讨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