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1589|回复: 8

“我白活了51年”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5-3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被荒废51年的人生(上)

  我白活了 年”

  51

  误判5年徒刑 不认罪加刑6年 越狱时被子弹射穿身体

  湖北八旬老人背着劳改犯恶名51年才要回清白

  冯家启家的春天结束了。门口菜地里的莴苣和蒜苗,在充足的阳光下疯长。

  “夏天好,菜吃不完。”冯家启佝偻着身子,拔掉菜地里的草。

  壮硕的莴苣、蒜苗,送进菜市场,每天能为他换来10多元钱。

  80岁的冯家启,家在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金湖街道四斗粮村。这个农民,1个月前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劳改犯。

  他背着这个沉重的身份过了51年。一个月前,湖北省高级法院一纸判决书撤销了他的罪状,证明那是一个错案。

  但51年的蹉跎是撤销不了,也要不回来的。

  “这样一张纸说我没罪就没罪,说我有罪就关进大牢受罪。”思维清晰、耳清目明、身体硬朗的老人见人就唠叨着这事,诉说心中不快。

  11年的牢狱生活,4年失去自由的集中劳动,36年苦苦寻找公正判决,这是老人失去的51年人生的全部。

  现在,他想讨要一个说法——谁应该为他这荒废人生负责。“时代不同了,政府不能不认账。”

  一捆钢丝

  他记得1959年的那个春天,雨水来得很迟,土地干裂,往年满眼绿色的田野一片死寂。四斗粮村几头水牛,在田埂上找草充饥。村集体的粮仓,上一年就空了。

  一场可怕的饥荒开始蔓延。1959年到1961年,冯家启所在的四斗粮村和全国一样缺粮,很多人挖野菜、扒树皮充饥。

  冯父生了5个孩子,三男两女,冯家启排行老大。新中国成立前,冯家住在大冶县城(现大冶市),父亲是郎中,开中药铺,新中国成立后父亲进入了合作医疗社做医生,生活还不错。

  但冯家启犯事了。

  当时担任生产队副队长的冯家启,常在夜深人静时到大冶河抓鱼捕虾,给家人充饥。他说,1959年5月的一天,他在河里意外捞到一捆钢丝。他没将钢丝上交,拿到市场上卖了20元,买了米拿回家。

  冯家启因此被拘留。但两年后,他再次为这一行为付出代价。

  1961年2月,他被黄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劳动改造。

  1989年,冯家启第一次拿到28年前的判决书,才知道上面写着:被告冯家启一贯贪污盗窃,危害生产,破坏社会治安。1959年5月被告在城关河边盗窃国家钢丝一捆70余斤,卖得人民币106元,被派出所拘留处理后,不但毫无悔改,反而变本加厉。

  判决书上,冯家启还有另外几项“犯罪”:1960年5月,被告先后盗窃大冶农场及附近3艘渔船,租给一个副业队赚租金;同年5月在生产队买鱼时将泥巴塞到秤砣下称鱼,贪污40元;多报工冒领工资20元。

  “荒谬之极!”冯家启说,这些罪状是捏造的,顶多是犯错,怎么就变成了犯罪。冯加启说自己没有盗窃、贪污,有些“坏事”是其他人干的。

  在此后数十年里,冯家启一直被大弟冯家钟所讨厌,二弟觉得冯家启使冯家走向衰败,成为村里最贫困的人家,是冯家启将一家人的幸福断送了。


  子弹射穿了他

  冯家启说,他这辈子觉得最坚强的事就是能活着,他应该死两回了。

  一次是子弹穿过肚肠;另一次是将脖子吊上窗户。

  “命大,没死,老命是捡的。”他爱给人打趣,觉得他活着本身就是个奇迹。

  黄石中级法院1961年的判决书原件是一张泛黄的油印纸,很多地方字迹模糊。法院在档案中找到,复印给冯家。

  这张判决书,让他由生产队副队长变成一个“劳改犯”。但其实在判决生效前,冯家启已失去自由。

  1959年11月一个深秋的夜晚,27岁的冯家启被从床上抓走。

  他被带到附近铁山区一铁矿挖矿,半年后,他又被带到一个叫“阴山沟”(音)的煤矿,下井挖煤。

  最初,他想好好劳动改造恢复自由,但家庭的变故让他几近疯癫。

  3年改造中,妻子只来监狱看过他一次。后来,冯家启从父亲捎给的信中得知,老婆带着两个孩子走了,还有一个小女儿也送了人。

  从此,本来就认为自己冤枉的冯家启无心劳动改造。1963年2月的一天,他对看守者说,我要走了,你放不放我都要走。对方没搭理他。他径直往监狱大门走去。

  枪响了,子弹从他左肋进入,从右肋穿出。

  越狱事件后,他觉得生活无望。他偷偷地从棉被上撕下布条,搓成绳子,在上厕所的间隙,将绳子系在窗户上试图上吊自杀。这时,他被人发现了,没死成。

  多年后,冯家启讲述监狱经历时,就像讲述和自己毫不相干的事一样轻松。

  “让你死,你怎么也活不了,让你活,你想死也不行。”他保持着一个僵硬的笑容,手中的香烟已燃尽,长长的烟灰掉在地上,无声无息,


  分别加刑1年和5年

  按照1961年的判决书,他的刑期本应在1966年1月19日结束。但这一天他并没有被释放。

  因为越狱,冯家启被加刑1年。因抗拒劳动改造,他又被加刑5年。

  “那时心彻底死了。”冯家启又点上一根烟,猛吸一口。

  对冯家启的第二份判决,是1967年3月25日湖北沙洋县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说——

  被告人冯家启,1961年被黄石市中级法院判刑5年,投入劳改后,于1963年2月越狱潜逃,同年12月因抗拒改造,经襄北农场人民法庭加刑1年。

  法院查明冯家启抗拒改造,1964年11月从襄北农场调来沙洋砖瓦厂后,一贯装疯卖傻,无理取闹,拒不出工,不接受教育。1966年4月接到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后,该犯(冯家启)极为不满,扬言:“回去要把这些反动派都要杀掉”。当干部令其反省时,该犯连续写了“反中央书”三次,恶意攻击我劳动改造政策。

  同时,该犯公开对抗学习领导人著作,把政府交给学习用的书撕来解手……反动气焰十分嚣张……辱骂人民政府和我们伟大领袖,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判处劳改犯冯家启有期徒刑5年,连同原判6年共执行有期徒刑11年。

  现在,冯家启已经能将这张判决书读完整,每次看完他都会傻笑一阵。他想到什么,无人知晓。

  “这张判决书又关了我6年。”冯家启说。

  1972年1月19日,他的刑期满了。但因处于特殊时期,他的人身自由还是被限制。

  出狱后他被安排到沙洋县一家工厂做工,有工资。直到1976年才被允许回家。

  在他看来,出狱后4年做工是“被羁押”。但沙洋县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这并不是羁押,是犯罪人员自由在当地工厂参加工作。

  不管何种说法,冯家启仍旧没能和家人团聚。


  36年邋遢活着

  四斗粮村位于大冶市郊区,有200户人家。随着大冶市城市规模扩大,村民经商、务工,将矮房换成贴瓷砖的楼房。

  冯家启的栖身地却是40年前生产队的养猪场。两个原来堆放猪饲料的仓库,是他的卧室。他捡来堆放在外面大厅的破烂,散发着霉味,充斥卧室。

  大厅里,一口小锅是他和痴呆“老婆”的炊具。“我收留她的,没人要。”对于冯家启的话,她没有丝毫反应。

  冯家启每天挺起年迈躯体,挑上10多公斤的青菜,到2公里外的余学湾农贸市场,卖给赶早市的城里人。然后,到几家屠牛的门店,收捡垃圾桶里被丢弃的牛内脏、牛筋。

  他将这些杂碎装进塑料袋提回家,在大厅架起锅,用捡来的破旧衣服做燃料,在黑烟和恶臭中熬牛油。

  他用牛油加门口菜园的青菜煮面条,这是他不变的早餐,他能吃上两碗。有时也用牛油蒸些干菜、腊肉,吃上几天。多余的牛油,他卖给别人,换取米和盐。“3元一斤,一个月好时能卖100元到200元。”

  他穿的衣服,20年来都是靠捡,他的装束经久不变:缝补过多次的绿色解放鞋,黑裤、灰上衣,两米外就能闻到衣服上散发的异味。

  能安慰他的,是2元钱一盒红金龙香烟。做事时他都不忘点燃一根夹在手指间,时不时吸上一口。

  从1976年回到家,36年来,他一直这样邋遢活着。


记者 冯志刚


南通0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6-12 11:11
  • 签到天数: 2731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2-5-3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2-5-3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2-5-3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2-5-3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2-5-3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2-5-3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2-5-3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2-5-3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2 17:58 , Processed in 0.320700 second(s), 23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