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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8年奥运会知识产权使用规范 一、可以同时使用北京奥运会、奥组委会徽和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 二、赞助企业只能用组合标志和单体标志,不能使用单独的会徽或商用徽志。(组合标志由会徽或商用徽记与企业徽记、称谓组成,单体标志不含企业徽记。组合标志和单体标志必须使用称谓) 三、标志仅限使用在赞助协议规定的产品或服务上,应避免和其他赞助商的类别冲突。如: 中石油:加油站图片不能使用; 中石化:加油站图片可以使用,油田图片不可以使用; 中国银行:带VISA标志的信用卡、ATM机可以使用,否则不可以使用; 网通:除小灵通以外都可以使用; 大众:30人以上客车和货车和不属于大众的车不可以使用; 阿迪达斯:包、鞋、运动类服装可以使用,其它不可以用; PICC:财产保险可以使用;人寿保险不能使用; 强生:有OTC的可以使用,非处方药的不能用; 中国移动:仅限于移动通讯服务可以使用。 四、赞助协议列举的赞助商的关联机构(如中国移动的各地分公司),经奥组委批准后可以使用。 五、在由会徽组成的组合或单体标志中,只能使用与北京奥组委或北京2008年奥运会有关的称谓。在由商用徽记组成的组合或单体标志中,只能使用与中国奥委会或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有关的称谓。 六、一般不得使用国际奥委会标志。 (一)北京奥组委赞助企业可以使用奥林匹克格言,但不能用于描述产品、服务。 (二)非火炬接力赞助企业不得使用火炬接力形象。 (三)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奥运会奖牌的形象。 (四)不得随意使用奥林匹克历史形象,如北京申奥徽志,历届奥运会徽志。 七、在护封、插套上使用标志的,则内页里不能出现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如在某一宣传页内使用标志的,则该页不能出现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八、组合或单体标志外沿虚线(在某些情况下,外沿为实线)内的区域为不可入侵范围,灰度超过5%的背景色或其他元素不得进入不可入侵范围,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赞助企业称谓的中文字体使用华文字体;赞助企业称谓的英文字体使用Myriad Pro(Regular);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可使用其长期使用的字体。 十、在各种标志形式中,会徽或商用徽记与赞助企业徽记或称谓之间分隔线本身宽度等同于会徽标志中“TM”中的“T”字母中竖线的宽度。在最小标志组合比例形式中(标志组合高度或宽度≥20mm)并无“TM”标记时,分隔线应使用极细线。分隔线不可省略,除非赞助企业徽记本身带有方框。 十一、在中国境内使用时,称谓应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双语。 十二、组合或单体标志中的虚线限定了框内的元素不可突破的范围,在实际应用中不应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