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947|回复: 2

给南通电视台普法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31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刚才看到南通电视台一则商业广告,是什么新城集团的,居然出现了奥运五环标志!


那新城置业应该不是奥运合作伙伴吧?新城置业无知,广告制作者无知,南通电视台怎呢无知呢?!


请南通电视台好好学学下面的条例吧!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颁布日期] 2002.04.01
[实施日期] 2002.04.01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用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八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四)、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第十三条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8-1-31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北京2008年奥运会知识产权使用规范

一、可以同时使用北京奥运会、奥组委会徽和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

二、赞助企业只能用组合标志和单体标志,不能使用单独的会徽或商用徽志。(组合标志由会徽或商用徽记与企业徽记、称谓组成,单体标志不含企业徽记。组合标志和单体标志必须使用称谓)

三、标志仅限使用在赞助协议规定的产品或服务上,应避免和其他赞助商的类别冲突。如:

中石油:加油站图片不能使用;

中石化:加油站图片可以使用,油田图片不可以使用;

中国银行:带VISA标志的信用卡、ATM机可以使用,否则不可以使用;

网通:除小灵通以外都可以使用;

大众:30人以上客车和货车和不属于大众的车不可以使用;

阿迪达斯:包、鞋、运动类服装可以使用,其它不可以用;

PICC:财产保险可以使用;人寿保险不能使用;

强生:有OTC的可以使用,非处方药的不能用;

中国移动:仅限于移动通讯服务可以使用。

四、赞助协议列举的赞助商的关联机构(如中国移动的各地分公司),经奥组委批准后可以使用。

五、在由会徽组成的组合或单体标志中,只能使用与北京奥组委或北京2008年奥运会有关的称谓。在由商用徽记组成的组合或单体标志中,只能使用与中国奥委会或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有关的称谓。

六、一般不得使用国际奥委会标志。

(一)北京奥组委赞助企业可以使用奥林匹克格言,但不能用于描述产品、服务。

(二)非火炬接力赞助企业不得使用火炬接力形象。

(三)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奥运会奖牌的形象。

(四)不得随意使用奥林匹克历史形象,如北京申奥徽志,历届奥运会徽志。

七、在护封、插套上使用标志的,则内页里不能出现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如在某一宣传页内使用标志的,则该页不能出现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八、组合或单体标志外沿虚线(在某些情况下,外沿为实线)内的区域为不可入侵范围,灰度超过5%的背景色或其他元素不得进入不可入侵范围,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赞助企业称谓的中文字体使用华文字体;赞助企业称谓的英文字体使用Myriad Pro(Regular);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可使用其长期使用的字体。

十、在各种标志形式中,会徽或商用徽记与赞助企业徽记或称谓之间分隔线本身宽度等同于会徽标志中“TM”中的“T”字母中竖线的宽度。在最小标志组合比例形式中(标志组合高度或宽度≥20mm)并无“TM”标记时,分隔线应使用极细线。分隔线不可省略,除非赞助企业徽记本身带有方框。

十一、在中国境内使用时,称谓应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双语。

十二、组合或单体标志中的虚线限定了框内的元素不可突破的范围,在实际应用中不应出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31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前天无意中碰上<今晚评谈>,镜头怕是想传达三个人坐在瓜里聊新闻的样子。不是圆桌,是一主讲加助理两个。我和海豚的感觉类似。

之后,他们谈到雪后交通,再说到运输蔬菜什么的,其中一人说:"对对对,过路费啊养路费啊……都可以不交……"

汗!听了咋那么别扭的。还是我听错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0 17:13 , Processed in 0.205007 second(s), 12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