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jxy0410在2007-12-1 16:12:00的发言:依据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经营的。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适用法条好像还值得推敲,上款是“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行为可以参照“欺诈消费者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销售失效、变质商品”是不是“欺诈消费者行为”?这就要寻求解释了,因为前面也有“不能证明确非欺诈”的条件,这等同于“不能证明确是欺诈”。用这个约等于,来套《消法》的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不知道能不能获得认可? 要请有关研究法律的板油来解答。其他查了一下,销售过期食品,还可以由《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来处理,但是,并没有一倍偿还的条款,对生产企业和商家倒是有较重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