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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电动车闯红灯被撞 正常行驶司机或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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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27 12:39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12-23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 H6 R7 L) B. E! Q+ a孔女士骑着电动车,闯红灯直行 左转绿灯亮后,欧女士开车左拐,和电动车相撞。

    % e% B( P' A" c, j: ~, Q( h. h! e孔女士被撞后昏迷至今,被判担主责的欧女士可能获刑。
    东方网12月23日消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个所谓的“无责赔付”条款,从审议之初到实行至今,争议就没断过。
    , [! B) [3 V8 Y4 D: M# z/ ?2 ^如今,南京就出现了一个典型案例:市民欧女士轿车按照信号灯通行,撞上了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欧女士被认定承担主责。欧女士一方认为,当初交警处理事故时,想让电动车车主多拿点赔偿,因此才认定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可由于电动车车主持续昏迷,欧女士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 u0 h4 d1 X- }$ q6 x2 f3 A. w5 N典型案例6 w# c$ j9 _$ V2 `
    轿车绿灯通行撞上电动车: U) |; Y  Q1 ]/ s3 P
    10月25日下午5点55分,南京市民欧女士驾驶私家车,沿汉中门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江东中路路口,准备左转弯。看到左转弯信号灯变成了绿色,欧女士放下手刹,起步缓缓地转弯,准备驶入南北向的直行车道。! {2 y2 k4 k, \6 x7 r/ H
    就在此时,车外突然传来“咔嚓”一声响,紧接着又传来“嘭”的一声。欧女士脸色大变,她感觉撞到人了,于是赶紧停车,推开车门下车查看。
    ! L$ O+ c0 @% {2 G2 H$ z/ C果然,一名年约50岁的女子躺在地上,脸色煞白,旁边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地上。欧女士心里一阵发紧,赶紧掏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被撞女子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Q; F/ ^# O4 _
    交警四大队民警接警至现场,经过事故勘察、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寻找目击者调查,最终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欧女士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观察严重疏忽,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需要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伤者孔女士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5 J- g3 H* A5 l, r) a& ]7 @轿车方不服申请复核8 E' @. r! n( ]+ `
    “拿到事故认定书我就蒙了,凭什么我要承担主责?”机动车驾驶人一方,认为交警涉嫌“偏袒”弱势一方的非机动车车主。
    % X- G  l0 h+ w/ ]1 f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现场查看的监控录像的显示,欧女士更认为,事故主要是由于对方的原因造成。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杰作为欧女士的代理人,出示了一份书面意见书。“电动自行车为闯信号、占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主观上是明显的故意。驾车人欧女士是疏于观察,主观上是过失。”刘杰表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显然,主观上明显电动车的过错要大于机动车的过错。”
    / _4 \2 D: U. N. U9 ~$ Q5 h- `, v" z欧女士的律师刘杰,第一时间向南京交管局提出了复核申请。“申请人欧女士是在左转信号灯绿灯放行的情况下正常行驶的,和事故当事人孔女士的碰撞地点为汉中门大街与江东中路交界的机动车道上。孔女士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在汉中门大街由西向东的机动车道上,一个正常的机动车驾驶员在该路口左转时,不会考虑到由西向东的机动车道还会有车辆行驶过来。”4 w5 z4 r) ~+ ?7 i
    刘杰表示,他们还发现,当时电动自行车从欧女士驾驶车辆的左后方急驶而来,由于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往往悄无声息,加之轿车左前方A柱可能存在一定的盲区,最终造成碰撞。“欧女士已尽到了一个正常人的观察义务,并在第一时间作出了制动避让措施。”刘杰说,否则被撞的电动车早就被碾坏了。
    ( w# K0 n% }; F# |0 P* P6 t) f电动车方认可警方处理3 M4 M2 U/ _! B
    驾驶电动车的孔女士,此前是南京某高校的老师,才退休1年多。
    & n  n( }, C2 h8 Z孔女士的爱人芮先生表示,孔女士被撞后一直昏迷,至今已经1个多月,“我自己既要不停地往医院跑,还要在单位安排事情,已经很累。医生告诉我,最好的结果可能是植物人。”
    4 t& _; F5 w7 J“我和对方一起去交警大队调看了监控录像,从录像上能看出来,轿车车头撞到了我太太骑着的电动车的后轮处,我太太后脑勺着地,但此时轿车并没有停下,大概过了3秒钟,刹车尾灯才亮了起来。”芮先生说,虽然当天的确有雾,但从电动车的车身反光和刹车尾灯,完全看得出孔女士是被车撞倒的,“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有什么问题?”- Y1 U8 c  t/ y
    对于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芮先生表示认可,“交警肯定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我尊重警方的处理。”芮先生说,从警方出具的《物证检验意见书》上也能看到,轿车前部和电动车后轮等处有撞击痕迹。5 K8 B. A4 y* R1 h3 ]* i% @
    快报记者看到,由建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这份意见书上,检验意见为:交警四大队移送的事故车辆,符合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与电动车右侧碰撞形成的受检痕迹。  l; Z; T3 H) v
    芮先生认为,警方的认定有合法依据,并不存在偏袒作为弱势一方的非机动车车主的可能。
    " f$ U6 j  ^* X% @7 s; R1 P( d: o# g最新消息$ Y6 G$ P" b5 ^: J5 {& \- |
    轿车驾驶员. e2 t, a- f2 G. N! Y
    可能要担刑责
    ; o! l2 P$ B' `* F. a% B针对此事,南京交管部门表示,这起事故社会影响较大,且事故一方当事人对认定提出了复核申请,目前交管部门已经组织专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复核,因复核意见还未出来,暂时不好发表意见。
    & S1 o% M# s8 q" |" [6 L' I4 ?! G“事实上,我们并不是刻意地要减轻经济赔偿责任,只是随着事态的发展,我们发现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 u5 E* k5 V/ Z9 |$ d欧女士表示,目前孔女士治疗所需的30余万元费用,全部是她出的,“下面治疗肯定还需要很多钱,我们都会想办法去筹措资金。”
    , y* w& h9 a) w+ L然而,按照交通法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F$ [! T. u$ q
    考虑到孔女士深度昏迷1个多月,加上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欧女士涉嫌交通肇事罪几成定论。% [( F2 v4 }: g9 V" O; a
    “不管是实刑还是缓刑,都表明我已经犯罪,但是在这一事故发生过程中,我完全遵守法律,完全按照绿灯通行,这样判我的罪,我不服。”欧女士说。
    2 u: j. X* U* f1 c* L欧女士表示,大家都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就该倒霉,“如果都这样,以后谁还敢开车?那以后行人是不是都可以随意闯红灯?闯了红灯还能得到赔偿,那法律岂不是乱了?”0 _+ z! B! P3 c+ v
    据欧女士说,作为受害人孔女士的丈夫,此前曾经口头答应过“不会追究刑责”,但是,欧女士无法相信这样口头的一个表示,“更何况,追究刑责并非是个人能决定得了的,还需要司法机关来决定。”
    % l# k- k! h# n+ i+ Q专家说法
    # W, I  x0 u: `4 M: {8 p事故处理会偏向非机动车?
    5 e  n3 [- z$ q6 I- D6 c" \3 C; i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y' i9 a' ?& B& {2 y
    “这就是所谓的机动车‘无责赔付’制度。在具体操作中,赔付可能远远高于这个比例。”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表示,“事故发生后,车辆可能是受损,但行人很有可能失去生命。”9 g# w0 z8 M3 f! ~+ j% `
    正因为此,交警在处理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交通事故时,多半会“鼓励”驾车者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责,“承担全责,保险公司会全额赔付,这样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治,肇事车辆也能及时得到修车赔付。”& {- G$ K* j' ^) ^7 d2 `! p; w+ i
    在专门审理交通事故的法官看来,稍稍偏向一下弱势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似乎已经成了一条“行规”,“毕竟,因事故受到伤害最大的,多半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在金钱方面给予他们更多的补偿,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中国人做事的原则。”1 ]) |7 M, _( B# D$ z
    “所谓的‘偏向’都是基于民事赔偿方面的,在一定范围内,为了赔偿的方便,有可能会对事故责任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那就不可能马虎。一是一,二是二。”南京一位处理事故的基层交警告诉记者,毕竟刑事责任是需要控制人身自由的,是原则性问题。( m1 @' C7 c# Q- J  {8 R
    耿延认为,在涉及到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往往会牵扯到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 }; J. X: t2 Q& I  J" W
    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此类事故中,一旦驾车者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p' V8 f- I' y: m8 I
    因此,这也就客观上要求事故民警,在对此类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必须慎之又慎,“经济赔偿存在倾斜没问题,但刑事责任,必须要据理力争,不可以出现任何‘倾斜’。”
    # z8 S0 y  S4 p% M0 A6 t2 a" W) F专门负责审理交通事故的秦淮法院何庆庭长表示,针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如果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时,法官的审理程序将会非常严格,“必须对案件所有的细节,事故勘验报告,事故认定书,甚至目击者的所有讲述情况逐一核查。”8 M& w. m. |. [- y
    何庆说,一旦构成交通肇事罪,将面临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惩罚,后果非常严重。, Y7 E( J7 t2 E, A: `$ O( s
    这会不会“纵容”行人违法?
    / |- d( h6 |3 c开车上路,明明是绿灯,但不少车辆也不敢贸然驶过路口,总是左右观察。因为,闯红灯的行人,总是会时不时地出现,在某些路口甚至极为严重。
    . N9 X  M3 m5 S对此,有专家认为,这可能跟法律的“纵容”有关,“就算机动车无责,也要赔付10%。这在客观上会让行人肆无忌惮,对驾车者构成威胁。”
    8 y4 d7 N, n4 e( }, o甚至有专家认为,如今出现在各地的“碰瓷党”,也在一个方面印证了这一“宽容”法律对于行人交通违法的“纵容”。) c1 r7 H) a7 M: ^( m
    " q6 D+ @: E6 |/ h8 J. T4 R8 ]' U

    ) F" g  G7 E$ d- o  U  ?不过,耿延并不赞成这一观点,“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来看,其潜藏的含义是,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更容易受伤。人的生命与车辆相比,当然生命的价值更高。对于受伤的行人进行一定的无责补偿,是对生命的尊重。”
    + z' d1 u) x3 e% c2 ?: N+ t9 w! A% ^耿延认为,相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行人所受的交通法规的教育要少,其在马路上行走时的谨慎程度要低,当然其所受到的交通违法处罚也较少。“谁敢说,他为了得到那10%的无责赔付,会闯进车流中被撞?而大批量的此类违法行为,更是不可能产生的。”. ]8 w/ R. x+ _9 C
    耿延同时也表示,不排除个别人会受到该法的启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违反交通法规的频率,出现闯红灯等情况,但这些都是个体行为,不可能产生群体效应。
    + E  a; Z* C) u8 O& D/ s8 {/ i(本文来源:东方网)
    $ t) b1 }6 z2 s* Z, z% g1 Q南通0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3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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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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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27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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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3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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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6-3-20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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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2-1-20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为什么中国的司法考试通过率那么低?就是因为中国的法律有太多违背常识的东西,极度挑战人类的想象力。% q( e/ b2 k; J: T' }$ J/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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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1-20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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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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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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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2-10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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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2-10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哎,电动车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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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2-11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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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4-10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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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6-16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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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6-25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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