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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养狗,如何养狗——想起了一个经济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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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该不该养狗,如何养狗——想起了一个经济学问题


        今天浏览了近日来的一些帖子,发现一则关于养狗的话题引起网友热评。恰好本人去年在博客上也有过一篇关于养狗的文章,在这里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
       北京市政府征集2007年如何为市民办实事的意见,中央美术学院、中国艺术研究院的专家周汝昌、冯法祀等专门就市民养犬问题提出建议。建议中指出,部分市民的素质问题在养狗方面特别突出,缺乏公德观念,狗随地拉屎撒尿污染环境。小区中的一些树木和草地,已变成了宠物公厕。很多时候,天刚亮楼下的草地内就上演狗打架,狗吠人喊,让住户无法休息。联名信称,北京必须大力对全体居民进行公德教育,希望北京对狂犬病和带狗随地拉屎的“缺德病”采取雷厉风行的防治措施。
       想不起来是谁说的一句话:环境不佳的地方是“人烦人”,环境好的地方是“狗烦人”,实际上是狗主人(加一句,是部分狗的主人)烦人。说来说去,还是“人烦人”。
       有人认为,目前,中国的城市最好禁止养狗。理由是:中国的城市人口拥挤,大气质量差,供人呼吸的新鲜空气都不够,没有必要让阿猫阿狗再来争“一口气”。有的狗主人可能还要与狗同居一室,同呼吸、共起居,这对人的身体健康总是不利的。姑且把它称为“禁止养狗”论。
       可是,换一个角度考虑:该不该养狗,建立的前提无疑是基于人的生存权应该高于狗。现在倡导和谐社会。但基于人高于其他物种生存权的前提,由于人欲求膨胀的无限性,使得这个社会上其他的物种越来越少,而人却越来越多。禁止养狗,乃至加以棒杀,对狗,对狗主人显然又是极大的不公平。
        如何解决?
        最近为了应付考试,又捧起了经济学的书本,不妨将其中的“外部性”理论拿来套用一下这个问题。“狗烦人”,这在公共经济学里应该属于“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狗主人养狗花费的钱是私人成本,而没有包括补偿对外部环境造成的损失即社会成本,这种损失则要由其他人来承担,比如被狗咬伤的人、打扫卫生的人、因狗吠影响休息的人等等。在养狗问题上,市场“失灵”了。如果要允许城市养狗,应把养狗的社会成本加在狗主人头上。如何实施,当然要政府出面,然而前提必须是有法可依,即制订关于养狗的法律,规范养狗。这是“规范养狗”论。
        美国有三部涉犬法律,即《恶犬法案》、《联邦动物保护法》和《妨碍公共利益法》,以此来规范和约束市民养犬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犬类法治体系。法律既赋予公民养犬的权利,同时又保护非养犬者不受养犬街坊邻居干扰的权利。在美国的居民区内,犬吠超过三声,狗主人就要受到相关法律的惩罚,这就是著名的“三吠”原则,可见美国法律“管犬治犬”之严。我们国家何时也拥有一部类似的法律,比如《宠物饲养法》?
        不过,现在需要立法的东西太多,要人大讨论通过《宠物饲养法》,还排不上队。但是否可以发扬小区的民主,由小区的相应管理部门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把养狗行为纳入大多数居民可以接受的范围,共同监督,及时处罚。
        什么时候,狗不再烦人,而人与人之间变得更加和谐(哈:))?
                                                                    

                                                                              文/小张快跑

                                                   2006-11-05 发表于http://blog.sina,coм,cп/xzkp

 

南通0
匿名
发表于 2007-9-19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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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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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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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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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7-9-19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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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好贴要顶!跟着凑两句附和楼主,玩笑而已:

当外部性影响了资源的最优配置,乃至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我们一般想到的是政府的干预,一般说来,这也没错。不过,如果考虑到科斯定理,则又有另一套解决方案。假如小区的物权归狗主人,狗主人则需付给同一小区不养狗者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解决了;同理,将物权划归不养狗者,不养狗者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养狗者(赔偿不养狗的损失),也可以解决。以上两个方案,都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且不需要任何费用。

其实,不管是政府干预还是内部协商解决,都需要一个前提:小区的物权、土地产权真正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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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又见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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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7-9-19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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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0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QUOTE:
以下是引用一块红布在2007-9-19 17:52:00的发言:

好贴要顶!跟着凑两句附和楼主,玩笑而已:

当外部性影响了资源的最优配置,乃至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我们一般想到的是政府的干预,一般说来,这也没错。不过,如果考虑到科斯定理,则又有另一套解决方案。假如小区的物权归狗主人,狗主人则需付给同一小区不养狗者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解决了;同理,将物权划归不养狗者,不养狗者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养狗者(赔偿不养狗的损失),也可以解决。以上两个方案,都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且不需要任何费用。

其实,不管是政府干预还是内部协商解决,都需要一个前提:小区的物权、土地产权真正归业主所有。

 

谁说不是玩笑呢,我的文字其实也只是玩笑罢了,大家也就当笑话听就可以了。

科斯定理,MS很深奥的东东,我到今天还没完全想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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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7-9-20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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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7-9-20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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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6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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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8-3-7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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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8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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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6-28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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