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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现任城管

[转帖]请求公安部门严惩这对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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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8-3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QUOTE:
以下是引用今天不回家在2007-8-3 11:49:00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的,这条也适用。关键看如何认定。在目前的执法实践中,一般的打架斗殴,是不作拘留处理的,道歉、作适当的经济赔偿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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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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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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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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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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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8-3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扯到哪儿了?有点儿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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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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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8-3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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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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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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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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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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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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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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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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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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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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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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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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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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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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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8-3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网络大众是愚民,只要有人扇风,他们就会点火,恨不得把人杀了剐了.

但是一但遇到和自己有关,和自己利益相关,他们马上就变得现实了,唯恐自己受到意外的伤害.

所以对于民事,刑事案件,个个想争先,遇到政 治 民 主  这些和大众利益相关的话题,个个连猪都不如(详见动物庄园)

回贴的你是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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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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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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