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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联合致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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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9-9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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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07-5-31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联合致歉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于2007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公开谴责的有关决定,对财政局及税务总局相关责任人在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将以此为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重大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于2007年5月30日下午3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财政局及税务总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1.2007年5月初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接通知,认为当前股市疯狂炒作,投机氛围严重,拟定于2007年5月30日凌晨零时发布政策性利空干预打压股市,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至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对于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没有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未能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该重大信息,而是在其内部的总结表彰大会上发布,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2.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证券市场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至0.3%,足以对证券市场的股价波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这一事件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重大事件难以保密,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对于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没有按照《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予以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
        200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通过《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三大证券报在头版醒目位置发表标题为《及税务总局官员否认上调印花税》的文章,称:"中国及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中国将要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传闻是谣言。某官员称,从未听说这件事(上调交易印花税),都是市场谣言;税总局一名官员亦称,若有此事,财政及税务部门应该会有沟通,但他们从未听说过此事。"这与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实际接到的通知"拟定于2007年5月30日凌晨零时发布政策性利空干预打压股市,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至0.3%"内容存在严重不符,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继续维持原有印花税率不变。以上行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上述陈述对投资者产生了严重误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媒体报道、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南通0
    匿名
    发表于 2007-5-31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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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5-31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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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5-31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股市那么疯狂,到了不理智的地步,你们还不早撤退,都以为遍地是黄金没有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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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07-6-1 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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