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月9日晚,杨女士与同事在如东县长沙镇某川菜馆用餐。用餐期间,杨女士挪动座椅时,椅面与椅腿突然分离,导致杨女士右手中指末节开放性骨折伴甲床损伤。杨女士住院手术治疗5天并多次换药。 事后,杨女士向餐馆索赔,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2131元。她认为,餐馆座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应全额赔偿。协商无果后,杨女士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馆经营者詹某赔付全部损失。 詹某辩称,杨女士受伤后未第一时间通知店家,时隔六天后持治疗票据索赔不符合常理,故拒不担责。杨女士则提交门诊记录及调解录音等证据,证明同行人员事发后已当场告知餐馆工作人员,但詹某拒不处理。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作为餐馆经营者,未定期检查维修店内座椅安全性能,导致消费者正常使用过程中受伤,已违反民法典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虽双方未明确约定座椅维护责任,但提供安全就餐环境系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詹某以“未及时告知”主张免责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确认杨女士因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共12131.08元,判决詹某全额赔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
餐饮场所的桌椅、地面防滑等设施均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经营者必须定期检查维护。本案中,座椅破损直接引发消费者受伤,即便商家声称“不知情”,亦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法官提醒,消费者就餐时若因设施缺陷受伤,应第一时间拍照取证、保存医疗票据,并通过视频或书面形式留存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经营者则需强化设备检修意识,以“未及时告知”抗辩,无法突破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今曰如东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