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质证地点安排在没有全程录音录像的调解室而不是全程录音录像的法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在质证时,仅让我们查看了医方提供的病案原件(当时没有加入伪造病历),然后要求我们在笔录上签名,结束时竟然让医方把病案原件带回去复印后再交到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三、没有让医方把副本提供给我方,并且只说“被代:提交患者在医院急诊病历及急诊化验单、住院病案一套”,没有保存病案原件或复印件并出具收据(写明名称、页数、 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在我举报叶菁和秦佳培知法犯法之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督查室竟然罔顾事实、颠倒黑白地回复:您所反映的问题发生在诉前调解鉴定阶段,未构成程序违法。
叶菁、秦佳培、崇川区人民法院督查室负责人:何来调解之说?有种的话就拿出调解的证据!
TO叶菁、秦佳培:你们的祖宗知道你们知法犯法了会怎么做? TO崇川区人民法院督查室负责人:你们的祖宗会相信你们的回复吗?
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 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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