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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因公司投保意外险,雇主欲扣减工伤赔偿丨法院:一码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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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9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一包工头承接了某公司的建筑工程并雇人施工,其中一名雇员不慎受伤。由于某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包工头便以此为由,想要在工伤赔偿中扣减掉保险公司已赔付的那部分。记者9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判决包工头承担事故造成损失的25%责任,且雇员获得的保险理赔款不能核减包工头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了一部分给钱某,钱某又雇佣陈某为其施工。一天,陈某在施工时不慎从二楼脚手架摔落,事故造成陈某十级伤残。经钱某申请,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医疗费4469.54元、意外伤害险44000元。陈某伤愈后告到法院,要求钱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6万余元。

庭审中,钱某抗辩,认为某公司已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也赔付了医疗费及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当从陈某主张赔付的数额中扣减。

陈某则认为,保险公司赔付的4400余元医疗费可以在医疗费中扣减,但保险赔付的意外伤害险与钱某无关,是其自己作为商业保险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理赔,不应当从其主张的数额中扣减。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及违法程度等因素,法院确定陈某承担本起事故造成损失的25%责任。至于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的意外伤害险,系陈某作为商业保险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理赔款,与本案的侵权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陈某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并不能减轻钱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钱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中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伤的,若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在提供劳务的一方自身过错范围内免除责任。

至于保险公司赔付的意外伤害险与接受劳务的一方的赔偿责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范畴,并不能减轻接受劳务的一方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雇员与雇主预先约定可核减的,能否核减则有待进一步探讨。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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