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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油漆工高空作业坠亡,主家未尽义务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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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8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油漆工在高空作业中坠亡,事后其亲属将主家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记者8日从如皋法院了解到,该院综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15%的责任。

  去年11月,油漆工丁某自带工具材料到陆某家中进行室内油漆装潢。一天上午,他与妻子赵某共同在现场施工,在此过程中,丁某不慎从高处坠落地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赔偿各项损失64万余元。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发当日的施工位置位于屋内的楼梯间。因楼梯未安装扶手,施工时,丁某就站在架高的踏板上进行。踏板一端架在竹梯横梁上,另一端放在西面的楼梯台阶上,未固定,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到被告陆某家提供油漆服务,并非单纯的提供劳务,而是一项承揽工作。结合现场勘验,就原告陈述的丁某受伤经过看,丁某作为长期从事油漆的散工,高空危险作业时未固定脚手踏板,也未采取安全措施,且在搬卸踏板时,单手托举踏板、单手扶竹梯,不注意安全,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落受伤后死亡,其本人应负有较大过错。

  那么主家陆某有无过错?法院认为,虽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要求农村房屋室内油漆施工需要强制选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人员,但是陆某作为定作人应负有提供便利和安全场地等协助义务,对危险行为负有提醒或制止义务。经现场查看,油漆的楼梯间高度超过2米,楼梯尚未安装扶手,而陆某对于丁某的上述危险施工行为并未提醒或制止,其在指示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一个争议焦点是:丁某与被告陆某之间在室内油漆装潢中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案中,丁某的油漆工作具有独立性,以自带油漆工具作为劳务手段,并以自身专业技能提供油漆工作,油漆施工过程中,也不受陆某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而且丁某也是以交付保质保量的粉刷墙面作为工作目标,对于陆某来讲其也只是关心墙面粉刷的结果,故本案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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