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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高空时有杂物从天而降!社区:已装摄像头,将跟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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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0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0日,家住我市崇川区唐闸街道境内万科公园里的一位住户,向南通市政府公共服务中心12345政府热线投诉,反映所居住楼幢时有高空杂物坠落,威胁人身安全。当日下午,记者从唐闸街道长岸社区了解到,涉事居民家中已装摄像头,将跟踪处理。

反映此事的居民家住万科公园里,是一名底楼住户。

“我们搬到万科公园里居住已有四五年了。然而,却没想到,频频会遭遇高空坠物事件,”涉事居民告诉记者,“冬天有冰块从上往下掉,平时还有拖鞋、烟灰缸等物品坠落。有一次,一只未熄灭的烟头落在三楼的阳台上,所幸三楼住户发现得早,才避免引燃阳台上的易燃品引发火灾!”

投诉此事的居民同时介绍,为了解决令人烦恼的高空坠物问题,他们先后向唐闸街道、长岸社区、万科地产、物业公司反映此事,有关部门还召开了两次协调会呼吁解决,可是,依然时不时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

了解此事后,记者就居民反映的情况,向唐闸街道长岸社区党委书记陈琴进行了核实。

“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我们有所了解。目前,该户居民家中已经安装了摄像头,社区会和物业等部门继续跟踪处理。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我们一直在持之以恒地进行宣传和教育;同时,社区也呼吁大家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各种意外事件发生造成不良后果。”陈琴向记者介绍说。

律师提醒: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危害

 “一些市民没有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严重性,这是一个认识上的重大误区。”3月10日下午,我市一位知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再次提醒。

律师介绍,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为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提出了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律师告诉记者。

高空坠物主要有建筑外墙附着物、广告牌等突然掉落,砸伤行人;高层住户随手丢弃物品,致使楼下行人受伤;阳台花盆、窗户玻璃等坠落,砸伤他人,等等。

律师指出,除了法律、法规约束,解决高空坠物问题,最重要的还是靠公民自觉配合。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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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1-3-11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有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案,实际上地面反装的摄像头看不了那么远,有时候真的得看运气,如果遇到楼上素质差的,你也只有认倒霉了,换房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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