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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让非法行医无处遁形,卫健部门发布非法行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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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而非法行医现象的存在严重威胁着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了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

数据显示,2018年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共查处无证行医案件185件,罚没款近166万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4件;2019年共查处无证行医案件130件,罚没款近106万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0件;2020年共查处无证行医案件110件,罚没款近166万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8件,有力震慑非法行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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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发布公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主要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医师资格独立从事医疗活动。”南通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吴志梅告诉记者。“近年来,南通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切实维护全市正常医疗市场秩序,净化医疗市场环境,保障群众就医安全和健康权益,近日,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明确,将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

公告指出,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备案,严禁开展医学诊疗活动。其次,严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不要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美容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第三,广大群众要到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就诊看病,不要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备案的场所、地摊就医。就医前务必查看医生资质,并索取病历和收费凭据,便于维权。第四,对擅自设立的“黑诊所”、街头游医、非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等非法行医,各级卫生健康委将依法予以取缔并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不听信偏方、祖传、专治、特效、高科技等虚假医疗宣传。

“我们欢迎和鼓励广大群众对医疗卫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线索,各级卫生健康委将认真调查处理,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服务科吴正和科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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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要学会防范和识别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形式多样,广大群众要学会识别,避免上当受骗和自身健康权益受损。”吴正和介绍说,非法行医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在小区车库内,出租屋内开设“黑诊所”;游医、假医在农贸市场、集市摆地摊看病;医师或非医师在零售药店擅自坐堂行医;以养生保健、健康管理为名开展诊疗,宣传疗效;退休医生和退职乡村医生居家看病;在生活美容场所、旅馆内实施医疗美容活动等等方式。   

“我们在日常的查处中发现,有一些群众没有充分认识到非法行医的危害性,认为一些小诊所‘方便’‘便宜’,成为黑诊所赖以存在的‘客源’,事实上非法行医可以说是危害严重且群众健康权益无法保证,发生损害也很难维权。”吴正和告诉记者。

对于非法行医所带来的危害,吴正和认为通常包括误诊、错诊会加重患者病情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滥用抗生素或激素给患者造成身体伤害,乱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等情形。为此,他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认清‘黑诊所’的本质,生病必须到正规医疗机构,才不至于耽误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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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相关典型案例提醒群众注意

为了让群众更进一步了解非法行医的危害,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公布了近段时间查处的相关典型案例,以此来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和识别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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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崇川区毛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1年1月14日,崇川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崇川区龙王桥东路学田东苑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诊所工作人员毛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该中医诊所内开展刺血拔罐诊疗服务活动。崇川区卫健委认定毛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21年3月12日对毛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通州区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1月26日,通州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开展乡村医生“以家代室”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某一乡村医生正在家中诊疗场所为患者进行输液,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立案调查后,最终认定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4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药品、器械、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执业诊疗活动。

案例三:启东市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4月19日,启东市卫生监督所根据群众举报,反映东海镇建民村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家非法行医。经卫生监督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张某为退休乡村医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予没收药品及器械、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501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海安市刘某举办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执业案

2020年11月14日,海安市卫健委监督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刘某没有取得相关资质在海安市某镇一场所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经调查取证,刘某为中医医师,在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租借场所举办中医诊所,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刘某举办的中医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海安市卫健委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刘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

案例五:海门市范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0年7月9日,根据社会举报,海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范宜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海门市民生小区某车库内开展针灸等诊疗活动。经调查取证后,卫健委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于2020年7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没收用于非法行医的器械;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诊疗活动。

案例六:如皋市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2020年5月15日,如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接到社会举报,对张某开设的美容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美容店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生活美容服务,现场发现有“肉毒素”、“玻尿酸”、注射器、缝针等药品器械。经询问调查,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顾客开展了“重睑成形术”“肉毒素注射”等医疗美容服务。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于2020年6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10元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如东县张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0年3月13日,如东县卫健委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社会举报提供的线索,现场检查岔河镇一房间张某场所。经如东县卫健委调查核实,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属实,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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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16:2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中医坐堂是历来传统,虽然良莠不齐,但在现行制度下将无法生存。是中医的悲哀。
照这种规定,南通三枝花都是非法行医。
中医的发展需要制度保障,不能以偏概全。试问图片中的卫健委检查人员你们哪个懂中医!!!!
没有中医理念的人管中医,才是中医最大的悲哀!!
外行管内行,只会条条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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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5-28 16:2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很多人有这样的体会,好多毛病,在有证的中医那儿治不好。到了没证的中医那儿却治好了。说明什么?
说明判断中医是否合格,不是有没有证,而是有没有本事。
很多中医本事不够,学历来凑。论文中医,盖浇饭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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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9-12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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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5-28 20:4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远志 发表于 2021-05-28 16:28
    本帖最后由 远志 于 2021-5-28 16:33 编辑

    很多人有这样的体会,好多毛病,在有证的中医那儿治不好。到了没证的中医那儿却治好了。说明什么?
    说明判断中医是否合格,不是有没有证,而是有没有本事。
    很多中医本事不够,学历来凑。论文中医,盖浇饭中医。

    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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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5-29 09:5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中医太难了,不是死在疗效而是死在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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