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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南通首例“拒执罪”自诉案审结 包工头因拖欠工伤赔偿款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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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4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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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龚某欠着4万多元工伤赔偿款不给付,成为被执行人之后,有能力履行却迟迟不愿履行。无奈之下,原告方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月23日,启东法院审结这起“拒执罪”自诉案,龚某虽迫于高压履行了所有还款义务,但还是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五千元。据悉,这是我市审结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

2017年,张某在龚某承包的工地上做木工时不慎受伤。经协商,由龚某负责此次工伤事故,赔偿张某4.5万元。后龚某拖欠4.3万元一直未付,张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2020年8月,启东法院依法判决龚某给付张某4.3万元。判决生效后,龚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启东法院查封了龚某名下的汽车并要求其将该车交付法院拍卖,但龚某将该车借给他人使用,未能交付给法院处置。启东法院依法执行到龚某某部分钱款后,其尚有3.6万余元的给付义务未履行。法院查实,龚某另有较大数额钱款用于经营、消费等各项支出,其上述行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转机出现在张某向法院提起龚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此后,龚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阶段,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并取得自诉人张某的谅解。

启东法院认为,龚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自诉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何为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拒执犯罪案件满足一定情形的,也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本案中,龚某对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要求其交付车辆进行拍卖,其却通过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的方式规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申请执行人,张某通过自诉方式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后,我市审结的首例拒执自诉案件,既有力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的气焰,充分彰显了司法权威,也将激励更多的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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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4 20:5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30万老赖  搞了一个  运气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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