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20日,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郑州市多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日降雨量突破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极值。不少车辆也因为暴雨遭了殃。 7月20日,郑州的卢先生曾向潇湘晨报记者透露,马路上不少车辆因为大雨抛锚,飘在了水里。 因暴雨车辆遭受损失,但车主并没有购买涉水险,保险公司可以理赔吗?7月21日,潇湘晨报记者搜索发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 原告周先生诉称,2017年6月27日13时许,周先生驾驶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西路近南六公路,恰遇暴雨,行驶中保险车辆熄火。周先生遂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取得联系,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当日下午,轿车被送至上海永达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4S店”)。经4S店检测,保险车辆熄火系因暴雨所导致,周先生遂委托4S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22.2万元。保险车辆投保于被告处,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2017年7月26日,周先生向被告提出理赔本次事故保险车辆修理费22.2万元,不料被告知本次事故只能理赔14.8万元,剩余7.4万元以发动机进水损坏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支付。 周先生起诉至法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被告无异议。但周先生诉请的7.4万系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八项约定,被告不同意承担7.4万元的发动机损失费用。另,周先生告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在有救济的情况下,周先生不购买相应保险,相应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另查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约定: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条第(八)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两个条款并不存在矛盾。理由在于,涉案车辆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现象致损的表现之一,因此发动机进水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所致,也可以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当暴雨与涉水行驶同时存在时,判断何者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关键在于判断暴雨时涉水行驶是否不可避免,即车辆除了保持继续行驶外,是否还有其他更为安全妥当的选择。 本案已有证据证明事发当时本市浦东新区惠南地区降雨达到暴雨标准,而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是常见现象,暴雨时也容易引发交通混乱,因此在暴雨尚未阻断交通时,尽快驶离积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是暴雨,应属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予以理赔。 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周先生保险金7.4万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实习生曾可欣岳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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