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9年至2020年,以赵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在柬埔寨组建引流、讲师、业务等多个团队,通过“BARNES”“金投汇”等虚假投资平台,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葛某作为该诈骗犯罪集团“葛某团队”的老板,组织葛某某等人,以层级代理模式召集大量人员组成业务团队,出境前往柬埔寨的诈骗窝点,参与上述诈骗犯罪活动。葛某与赵某、张某约定,“葛某团队”诈骗所得的40%归葛某所有。
该诈骗犯罪集团实行公司化运营,组织内部自上而下为大老板、团队老板、团队长、团队总监、团队经理、组长、业务员等,逐级管理。葛某、葛某某、张某、吴某等人分别担任团队老板、团队长、团队经理、组长等职务,以三个月换一个诈骗平台的方式指导下级实施诈骗。业务员使用诈骗集团统一发放的手机、社交平台账号,在组长及团队经理的指导下,以发朋友圈、聊天等方式,将社交平台账号按照助理号、演员号等进行分类包装,再用上述社交平台账号组建线上社交群,由引流团队通过电话等方式以免费授课、推荐股票等理由将被害人拉进群内,由业务团队、讲师团队等相互配合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讲师团队在直播间以传授股票知识、分析股票涨势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并适时推出集团控制运营的虚假投资平台;业务团队控制多个社交平台账号扮演“讲师”“群内助理”“普通股民”等角色,在线上社交群以及直播间内充当水军,按照规定脚本发言、发截图等鼓吹“讲师”炒股水平,诱导被害人至诈骗犯罪集团控制的虚假投资平台投资。被害人上当后,他们通过后台控制涨跌,先让被害人误以为投资升值并可小额提现,诱导被害人加大投入金额,再通过限制提现、最后关闭平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所获赃款由洗钱团队进行转移。现已查明,葛某伙同他人通过上述平台骗取被害人共计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