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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竟然转移黄金!91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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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5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跨越一千多公里

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

查扣涉案黄金912克!

近日

如东公安成功捣毁一个

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

转移涉案黄金团伙

扣押涉案黄金价值近60万元

今年5月11日

如东居民周女士(化名)被广告引诱

从事网上刷单

期间因银行卡被限制交易

遂按照对方要求

在如东一金店购买黄金

陆续寄往指定地点

以此“折抵充值积分”

没想到的是

黄金寄出后账户积分仍然无法提现

发现被骗,于是报警

如东警方随即成立专案组

紧锣密鼓地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很快锁定一个转移涉案黄金的犯罪团伙

办案民警奔赴各地进行抓捕

成功抓获周某、汪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

查扣尚未转移的涉案黄金912克









据嫌疑人汪某交代

无业在家的他在网上结识了一名网友

对方讲,只要汪帮他到指定地点取送快递

就能获得高额报酬!

正愁生计的汪某立马答应下来

按照对方指示

到“菜鸟驿站”拿取快递

再送到指定地点

佣金轻松到手

几天后,对方又寄来一个电子秤

让他每次对快递内物品称重后再寄出

出于好奇,他打开包裹

发现里面竟是几十克的黄金!

他心底立刻闪过犹疑

意识到黄金可能“来路不正”

可是佣金太诱人

他还是决定继续转移黄金

直到警察找上门……

警方释义

本案中,上游犯罪团伙以“银行卡交易限制”为由引诱受害人到金店购买黄金并寄到指定地点;汪某等人在明知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上游犯罪团伙转移黄金,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汪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如东公安微警务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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