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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申请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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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8 21:33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刘琰: 申请你们对(2023)苏民申10647号 合伙合同纠纷案判后答疑 证明你们不是办的人情案 交情案: 同样一份苏州法院判决文书,为什么被告可以拿来做主张依据,原告拿来做主张依据就不理睬?为什么没有依据的追加支出 减少收入,为什么申请再审已经9个月了还没立案?
具体如下;
1 申请对二审追加的60590元店租金支出判后答疑;,原告共收到15.09万返款 再无其它 见审计报告返款账单图片,难道两次审计还有遗漏的账吗?如有请出具,如没有遗漏的帐,那追加的依据是什么?追加的60590元支出 商场没收 到底支付给了谁?
2 二审核心物料费除2分摊申请判后答疑,;原告一直说被告开的不止2家店,原告在南通中院二审时拿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5民终9590号,(见图片)梳理出殷晗在授权区域内发展了5家加盟店,分别是郭姝慧 贾颍 沈建林 王柳 严佳铭再加上被告自己投资的2家一共7家加盟店,9590号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5行 区域内授权店核心物料由代理商统一购买配送,7家店铺均需购买物料和设备,该期间统计给代理商的进货金额为677079元,返点费54166元,相当于实际支付622913元,这个金额是7家店的进货总和,应该除7分摊为96726元,而不是除2分摊,这个事实原告在法庭上提出来被告没有否认和反驳,为什么把7家用的核心物料费除2分摊,申请判后答疑,不能回避主要问题。
3:二审对被审计剔除的回扣 追加错误,被告和上级公司约定,采购额的8%作为代理商的回扣,代理商(被告)为7家共同采购,为什么此追加都算合伙店一家的支出?申请判后答疑
4  二审法院追加的90765的设备款没有事实依据 推理错误,从二个方面分析,设备作为核心物料如果没有计入采购总额,会影响被告拿回扣(返点)被告肯定不能同意,但在苏州法院 9590号判决书里被告对622913元采购总额没有异议。再从另一方面分析,一家购买的设备不能在7家使用,7家店都需要设备,也就是说光设备款就要635355元,如前所述,实际支付给上级公司622913元,审计报告第7页描述设备款包含在677069元的物料款内,(网上查询奶茶店全套设备一万多元),此项追加逻辑不通申请判后答疑
  5 关于追加的10万押金错误  租房通常是压一付三,2020年开始每月租金为6448元,10万的押金金额哪来的?如何证明有这笔支出,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这项支出 原告和被告合计共转账460524元给商场交租金等费用,被告主张的商场费用是669387元,账目倒挂-208863元,店租金对不上账。为什么不让被告拿出转账记录 这个不用麻烦别人,或请商场调出收款的银行流水(合计769387)如果商场能提供合计收到769387元的转帐记录那也是铁证不用质疑。 被告假闭店和第三方在原址店继续经营,按照被告的说法 原店交的押金未退还给他,他后注册的店是他后交的押金,关于押金去向争议问题,申请法庭责令被告提供和本案相关联欧芙餐饮店开业时交押金和房租的依据来做个旁证,拿不出来就可以认定押金是原店转移给他的,勾结商场开个10万押金未退的虚假证明这不能证明有这笔支出,没有收或转移了怎么有的退呢?申请判后答疑此追加的依据
6 装修费认定依据错, 被告提供的虚假装修合同是后来被告单方面制作的 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被告在同一时间段开了两家茶饮店装修施工付费,其它的费用如物料费都是裹在一起后分摊的,裹在一起的装修费用也应该分摊,租个房子装修费一般3-4万元就够了,163699元一家费用明显脱离实际,为什么不责令被告提供该装修时间段共转多少钱给装修老板来除2分摊,申请判后答疑
7 非核心物料的支出,买的时候费用是2店除2分摊的,卖出去的时候物料收入47915元也应该除2分给宝声合伙店算收入,如果不给算收入请说明为什么?
原告零碎垫支物料支出合计6169.86元已列入被告的支出总额,为什么没有判在营业款里报销返还给原告?
综上;南通市中院多计算支出602101.5元,少计算收入23957.5元加原告垫支采购投入6169.86元合计少计632228.86元利润
关于审计费用
第一次审计时费用6万由原告垫支,被告的消极不配合,审计报告出来后又单方面有异议 要求第二次审计 费用4万元被告支付,责任完全在被告,这笔费用和原告没有关系,原告可以适当分摊第一次的6万元审计费用,第二次的审计费4万元原告不应该承担,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原告承担63480元审计费这个要判后答疑,让每个公民能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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