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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个体工商户注销,原经营者承担劳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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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0 22:0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
个体工商户注销,原经营者承担劳动法律责任|劳动法探究

陈玉华 劳动法探究 2024-05-10 09:01 江苏 听全文

裁判要旨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劳动者要求原经营者承担经营期间的劳动法律责任的,应当支持。

简要案情

宋某经营一家食品经营部,沈某在该经营部任营业员。2022年6月,双方因工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发生纠纷,协商未果。沈某遂以食品经营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以食品经营部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36933元。2022年7月,宋某收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后,办理了食品经营部的注销手续。沈某即变更宋某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作为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食品经营部注销后,其理应承担食品经营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和劳动法律责任。食品经营部应支付沈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因食品经营部已经注销,故判决经营者宋某支付沈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36182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因用工产生的劳动法上的经济责任,以经营者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经营者对债务的承担。实践中,一些个体工商户,企图通过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方式,逃避债务责任。此举有违诚信,不仅无法得逞,还会抹黑自身信用。本案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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