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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父母被刑拘,心急的女儿花500万元想“捞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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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父母因涉嫌刑事犯罪

被公安机关拘留,

心急如焚的女儿

却想靠“硬关系”

把人“捞”出来。


花钱就能从局子里“捞”人,

如此神通广大,

究竟是“大人物”

还是“大骗局”

......


自称有“硬关系”

花500万能从局里“捞”人


  小李的父母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为了把父母“捞出来”,小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吉某,吉某自称有硬关系,并以“案情复杂”“疏通关系”“取保候审金”等理由先后向小李索取“活动经费”500万元,承诺只要钱到位人就能放出来。


  然而,吉某并不认识什么“大人物”,在收到小李的钱款后,她找到王某,并按王某要求支付288万元,其余款项截留。王某联系陈某等人,花费86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及取保候审保证金等,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一个月后,小李的父亲因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被取保候审,母亲则被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此时,小李仍然相信吉某可以把她的母亲“捞”出来。直到二审小李的母亲被判有期徒刑12年,她才发觉被骗,多次联系吉某要求退款无果后,小李最终向警方报了案。


法院:行为构成诈骗罪,

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吉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构成共同犯罪,故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吉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及十二年,每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因小李出资委托二被告人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司法活动,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故法院判决没收吉某违法所得220万元、王某违法所得202万元,上缴国库。


  二审期间,吉某主动缴纳部分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他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提醒


  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亵渎,司法的公平正义不容干预。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当心“请托型”诈骗,在表达诉求、争取合法权益时务必走法律途径,切勿轻信托关系、走后门等说辞,防止落入诈骗圈套,落得人财两空!


源:“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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