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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预定新娘跟妆服务、充值摄影套餐后取消,可全额退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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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0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购买普通商品,

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

可以申请退货退款。

如果消费者选择了

化妆、摄影等预付费式服务,

付款签订完合同后,

却因各种原因合同无法履行,

消费者可否要求退款?

请看以下两起案例!




消费者

预定新娘跟妆套餐服务后取消,

可要求全额退款吗?


基本案情


李女士因女儿国庆期间结婚,在某婚纱摄影店为女儿预定了新娘跟妆套餐,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全款3280元。付款后第三天,李女士觉得价格太贵,到店要求取消服务并全额退款。


经双方协商,某婚纱摄影店退还了600元价款并变更服务套餐内容为新娘早妆及租礼服套餐。变更套餐内容后,摄影店为李女士提供了试衣服务。李女士在摄影店试了十几套礼服后,均表示不满意,便再次要求摄影店全额退款。


此后,李女士在约定的服务日之前多次电话、微信通知摄影店取消服务并全额退款。摄影店提出可更换服务套餐,双方协商未果,摄影店最终未提供服务。


李女士在女儿婚宴办完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摄影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并要求摄影店全额退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自行在摄影店选定了服务套餐并支付了服务费,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摄影店为李女士提供了试衣服务,李女士以服务价格贵及无法提供令其满意的服装为由要求退款,在摄影店提出可变更服务内容后,仍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李女士构成违约。


李女士在订立合同后、约定履行日前多次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本合同亦不适于强制履行,且双方无法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考虑到本案合同签订的目的系为了李女士女儿结婚,而李女士女儿婚宴已经结束,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为维护社会和谐,依照公平原则,法院确认案涉服务合同在解除合同诉请送达至摄影店之日起解除,而李女士作为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李女士的过错程度、摄影店提供了试衣服务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李女士应赔偿摄影店损失1000元,摄影店应返还李女士剩余服务费。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预定的摄影套餐不退不换?

合理吗?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系某摄影店的经营者。2021年1月11日,原告欧某为拍摄照片,参加了某摄影店推出的充值3000元即送800元,共享受3800元的摄影服务优惠活动。欧某充值后,为其女儿在某摄影店消费了A套餐并从充值卡内扣款328元,又于当天向某摄影店预定了价值2698元的B套餐。


2021年11月11日,欧某向某摄影店的工作人员预约周末拍摄,因某摄影店有其他拍摄任务,双方约定下周末拍摄,但未约定具体的拍摄时间、地点等。截止开庭,欧某仍未实际拍摄该套餐内容。


后因欧某欲拍摄其他套餐,要求从其充值卡内扣除相应款项,某摄影店以欧某预定了B套餐并已从卡内扣除2698元,卡内余额不足为由,要求其另行付款。欧某则认为B套餐未拍摄不应先行扣款,双方产生争执,后欧某以不愿意在某摄影店继续消费为由要求其退还卡内余额,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摄影服务合同,并要求某摄影店退还24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欧某为拍摄照片在某摄影店充值消费,双方由此成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摄影服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合同的履行依赖于合同双方的信任,无法强制履行。欧某已明确表示不愿意再接受某摄影店的服务,双方的服务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


同时,欧某与某摄影店还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规定,欧某作为消费者有权选择不接受某摄影店的服务。故对欧某要求解除与某摄影店的服务合同并退还服务费余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退还服务费的具体金额。本案中,原告充值3000元后实际消费了328元。被告某摄影店抗辩欧某已预约全家福套餐并从卡内扣除了2698元,且在预约当天其为欧某预留了拍摄时间、化妆师、摄影师等,欧某要求退款不应支持。法院认为,根据某摄影店提交的系统开单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就具体拍摄时间未达成一致,欧某实际未进行拍摄,故不能直接扣除该套餐的消费金额。现欧某诉请某摄影店退还2400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摄影店的上述抗辩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摄影服务合同,某摄影店退还欧某2400元。





法官说法

预付费式消费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性履行的除外。依据该条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但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同时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费式消费时莫要冲动消费,应结合自身需求、消费习惯、经济能力等因素理性消费。若确需办理充值卡,请降低充值额度,缩短使用周期。充值后要签订合同,索要盖有公章的发票或票据,妥善保管好各类消费凭证,以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资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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