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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喜宴上过度饮酒摔伤,他把新郎和他们都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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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8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热闹喜庆的婚礼上

亲朋好友欢聚一堂

免不了推杯换盏、把酒言欢

而他,兴致过高“喝多了”

摔倒在喜宴大厅的门口

受伤被送往医院

事后却把新郎、同桌饮酒人、

酒店都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戴某受邀参加朋友孩子的婚礼。晚上六点左右,戴某与徐某、冯某等人落座于一桌,戴某自称“中午喝酒喝到了一点多”,并主动开启了一瓶白酒,徐某、冯某见戴某酒意未散且饮酒太快,还劝其适度饮酒、不要喝多。

酒局过半,徐某先行离开。至喜宴结束时,戴某一桌共饮白酒三瓶。冯某见戴某站立不稳,将其安置在喜宴大厅沙发上后离开寻求他人帮助,戴某则在冯某走后自己起身想要离开,摇摇晃晃摔倒在了喜宴大厅的门口。

(来源于“南京零距离”)

一分钟后,有人发现戴某倒地将其扶坐在地上并通知了新郎陈某,陈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多人合力将戴某送上救护车。

经医院诊断,戴某创伤性硬膜下出血、脑疝、颅骨骨折等,住院11天,花费医药费8万余元。戴某起诉要求新郎陈某、共饮者徐某和冯某以及酒店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昆山法院一审认为,戴某在中午已经饮酒的前提下受邀参加婚礼晚宴,又于晚宴上不顾同桌共饮人劝阻大量饮酒,最终在醉酒状态下摔倒在喜宴大厅的门口,造成自身受伤,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过度饮酒是其摔伤及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在没有证据证明喜宴组织者陈某、酒店经营者、同饮者徐某及冯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最终,昆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戴某不服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近年来,饮酒者酒后因各种因素死亡、受伤,要求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要求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互相提醒、劝阻,并对醉酒者承担通知、照顾、护送等责任,已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共识。

但是本案中,同桌共饮者不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且徐某、冯某已对戴某过度饮酒作了提醒、劝阻,戴某摔伤前,徐某已提前离场、冯某将其安置在沙发位置并通知了婚宴组织者,尽到了同桌共饮者必要的注意义务

而新郎陈某,作为喜宴的组织者,并不具备同桌共饮者的身份,在事务繁多、人数众多的婚礼场合,其在获知戴某醉酒摔倒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组织送医、全程陪护、垫付医药费,已经尽到了组织者的注意义务。酒店作为宴席的服务方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并不存在地面湿滑、酒店经营者发现戴某摔倒后延迟送医等情况,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崇尚礼仪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婚礼作为传统文化中的四礼之一,对于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有着重要意义。受邀参加喜宴的宾客带去的应当是对新人的美好祝愿,不顾场合过度饮酒,酿成闹剧、惨剧却违背了祝贺的本意,适量饮酒才是表示祝福、共贺喜事的方式。


来源:昆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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