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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20万接手的“旺铺”,才经营四个月就被房东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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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张芳通过王丽的朋友圈了解到王丽的“旺铺”文具店要转让,于是两人约好了时间见面并大致盘点了下店铺,口头谈定转让费20万元,张芳当即交了2万定金,即日王丽将文具店交给张芳,张芳支付了剩余的18万元。然而在惨淡经营4个月后,店面的房东突然通知张芳该店铺不再出租,要另作他用,致张芳无法继续经营。张芳遂将王丽起诉至崇川法院。


张芳


王丽在转让店铺时隐瞒事实,编造店内库存,故意夸大经营收益,没有告知其店铺可能无法续租的事实,误导其作出错误的受让决定,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店铺转让,王丽退还转让费二十万元。

张芳知道文具店租期届满,店铺转让是将店内货品、家电、设备、办公用品、装修等一并进行转让,不是单纯的商铺转租,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所以不同意退还转让费。


王丽


法院审理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受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事由进行举证,且应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经查看文具店内监控录像,张芳与王丽曾对店内商品进行过盘点,对店铺转租、商品库存及店铺现状有一定了解,张芳最终作出接手王丽文具店的决定并非完全基于王丽单方“宣传”的结果,张芳亦不是受王丽的盈利误导而致表意不真实,张芳最终作出受让决定是对风险有所预判之后的商业逐利行为,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真实有效。


至于文具店仅经营数月即被房东收回的问题,属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不能作为合同可以撤销的依据。张芳要求撤销店铺转让、返还20万元转让费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张芳的诉讼请求。张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总是希望能够实现持续盈利的目的,该目的系当事人主观本意或者是主观动机,而动机则一般不构成合同条件,店铺因各种原因亏损甚至倒闭也是交易中的典型风险,商事交易活动一般往往建立在双方信息不对称基础之上,不能完全依赖相对方如实告知全部信息,除非法律规定对方负有告知义务,或者基于诚实信用、交易习惯等而负有告知义务,否则相对方一般不构成欺诈,本案中张芳受让店铺后是否能够实现持续盈利、甚至是否会发生经营不利的状态,是其受让店铺时应审慎考虑的商业风险,该风险不因王丽描绘的“美好收益前景”而转移,故张芳以受王丽欺诈为由撤销转让合同显然不能成立。至于张芳所主张的损失问题,可以在转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向王丽索赔。


动机是司法的禁忌,但交易双方可将动机约定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构成合同条件,法官提醒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应加强重视合同意识,对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应予以明确,对争议内容方能做到有据可循、有理可依。


来源:崇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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