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2023年3月28日,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住建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反映A公司某项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经初步调查后,该局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
经查,A公司是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于2021年4月3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1年5月5日开工。监管部门在2023年2月21日监督抽查时,发现该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2023年3月31日,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工程已施工结束并投入使用。在案件办理期间,该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该工程已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A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对A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免罚轻罚清单的规定,该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属于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已经按照要求改正,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集体讨论拟对A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023年6月9日,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6月20日,该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书。2022年10月28日,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出台了《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明确了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如同时满足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三个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在办理期间,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了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开展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免罚轻罚清单的宣传,并提出改正要求,有效增强了当事人的知法守法、自觉自律意识。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了改正。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引导,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开展容错纠错,充分体现了城管执法的温度,促进了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