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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能否要求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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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1 20:1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
节选自本人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探究陈玉华”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医疗费用除外。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是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生某与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裁判观点节选: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保险遇。生某虽因交通事故获得误工费赔偿,但这并不影响其依法向某机械公司主张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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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8 19:0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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