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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试工或者试岗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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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22:3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
节选自本人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探究”
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用人单位跟求职者口头甚至书面约定试工或者试岗(跟岗学习)3至5天,如果通过以后单位就录用,如果通过不了或者求职者觉得不合适自行放弃,单位就不支付工资。大部分求职者可能觉得就只做了一两天,碍于面子,一般不会跟单位表达诉求,但是随着求职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这种反映试工或者试岗期间不依法支付工资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所以这期内容,笔者就重点围绕试工或试岗期间用人单位存在的风险,给大家做几点提醒。

试工或试岗(跟岗学习)可能已属实际用工,而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履行劳动关系建立后的各项应尽义务。岗前培训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以劳动关系为依托的劳动性权利。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行为为标志,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参加之日起建立。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参考案例:

钱某某与南通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0)苏06民终2882号)

裁判观点节选: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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