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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试用期满没通知或办转正手续, 算自动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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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20:3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
节选自本人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探究”

从本期开始,笔者就试用期常见劳资纠纷及企业风险防范要点给广大用人单位做个专题讲解,以期更好规范企业用工,助力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所谓“试用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那么对于试用期的时间约定,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规定,试用期约定的时间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是紧密相关的,且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约定试用期时间,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试用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视为转正。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相考察对方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试用期满,则考察完毕,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办理转正手续,继续用工,视为已经合格。另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当试用的期限届满之后就不会再有试用期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者,即试用期内没有考核或者默认通过的,试用期一满就自动视为转正的正式员工。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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